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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的经济性与政策性(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2、供暖合同的终止

    在大多数供暖协议中,都是由供暖单位直接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但实际采暖人由于离岗、企业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单位脱离关系,但其单位未能及时通知供暖单位终止供暖合同导致原实际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费拖欠数年。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费的当事人并非实际采暖人。所以当发生诉讼时双方都会各执一词。供暖方认为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原采暖人所在单位就应当支付供暖费用;采暖人所在单位则认为,供暖对象并非本单位职工,故不应履行付费义务。针对上述情况,在传统供热体制尚未改革前,用热单位应增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单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供暖合同中有关条款,及时与已经离岗的人员解除合同。

    (五)其实供热早就应该像城市公交等事业一样,由政府行为转为企业行为。供暖市场化,企业依据市场规律经营,展开竞争,优胜劣汰,让老百姓选择自己满意的供热企业,让消费者直接和供热企业发生交换关系,才能促使供热企业以提供合理的价格、优质的服务赢得用户,同时让百姓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供热企业,从而让双方都感到满意。

    总之,供暖逐渐实行市场化运作,供暖由福利性转变为商品化、货币化之后,像在市场上购买其他商品一样选择暖气,让老百姓自己说了算,才真正符合市场规律。 不管怎么说,由于供暖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供暖模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李凤新 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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