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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卡余额过期作废的法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一、电信卡余额过期该不该作废的大讨论

    随着我国电信业务的大发展,各种电信卡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投诉,开展了一个名为“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的活动,一共评出了13项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相关的“霸王条款”,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电话卡余额过期作废问题。在2004年3月初召开的全国政协大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方廷钰上交《关于电话卡有效期后余额处理的建议》的提案,5月26日,《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人大审议,(注:《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规定,电信卡使用期限已满,电信服务合同终止。电信卡使用期限已满后仍有余额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允许电信卡持有者自使用期限已满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余额转存至其他电信卡。用户要求取消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受理并立即办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为用户开通新的收费服 务项目。)再次将此问题推向社会公众的聚焦灯下。

    电信卡余额过期是否应该作废的大讨论反映出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非常具有代表 性的意见包括:

    赞成退还电信卡余额的主要是消费者协会、部分律师及广大消费者,其表示目前市面通行的许多电话卡一旦过期,如果消费者不续费,不仅卡号要作废,而且连里面的剩余金额也会随之被“没收”。对此,不少消费者认为:这种过期没收余额的做法,实际上给消费者设定了最低消费门槛,是一种“霸王条款”。卡上这些“霸王条款”不仅语焉不详,而且还设下“圈套”,消费者为了保证充值卡余额不被侵吞,不得不再次购买新的充值卡,如此循环往复,实际上是在强迫消费。消费者买卡相当于向电信运营商买服务,电信卡到期意味着服务终止,其与卡内余额无关,不退余额等于侵占消费者财产。

    反对退还电信卡余额的主要是各电信运营商及相关支撑研究机构,其认为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绝大多数电信卡(尤其是要求退余额呼声高的IP电话卡等),其实并不属于预付费性质,而是一种电信商品的消费凭证。而且全世界都不退余额。电信卡是消费凭证而不是存款,余额的所有权属于电信企业而不是用户。电信卡余额退款没有经济合理性,将不合理地加大电信企业的运营成本。虽然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法律、行业 监管等的保护,但消费者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折中观点认为,从“退”与“不退”的角度出发,所能提供的解决方案五花八门,有的涉及手续费,有的涉及到成本计算,有的涉及到税费和折扣……操作起来必然费时、费力。所以,不妨换个角度,从解决问题出发,用户在规定期限未使用完权利的情况下 ,寻求兼顾消费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益的解决方案才是至关重要的。

    二、电信卡法律性质之辨析

    辩明电信卡的法律性质是探讨及解决电信卡余额过期该否作废问题的前提,因为不同 的法律性质将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于电信卡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认 为电信卡是有价证券,另一种则认为其属于电信服务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证券包括证书、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证书一般 是记载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的一种文书,如毕业证、结婚证、各类契约、出 生证等,其作用是证明这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过。资格证券,又称为免责证 券,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证券,如银行存折、车船票、存车票、行李票等。资格证券仅表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类证券不具有流转性,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丧失资格证券的人并不绝对丧失该证券表明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真正的权利人不持有证券,如果能以其他合法方法表明其权利的存在,仍能行使其权利。有价证券是表示民事权利且行使该民事权利者必须以持有该证券为必要条件的证券,如本票、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货单、仓单。原则上,有价证券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持有证券,即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但不持有有价证券的人即使用其他方法证明其是真正的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证券上记载的权利。(注:徐兆宏:《中国证券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有价证券具有其他民事权利标的不具备的法律特征,因此,各国都制订了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这类民事法律关系。如用票据法来规定本票、汇票和支票的创制和流通,用公司法来规定股票的发行以及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等。我国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是按单行法规、条例的规 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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