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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但是,几十年的实践表明,由公安机关执行非监禁刑刑罚措施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服刑人员处于无人管的状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迫于无奈,为了不使非监禁刑服刑人员脱管,只能自己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如2004年无锡市开发区法院实行“新政”,首次对17名缓刑犯建档考察,缓刑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每月初向缓刑犯发送《思想汇报表》,缓刑犯必须作出书面的工作、生活汇报,由当地公安机关认可后在月底反馈到法院。法院还会定期向缓刑犯寄送法律学习资料,缓刑人员也要写出学习心得。有业内人士认为,法院注重和加大对非监禁刑人员的管理,有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制度化。[9]贵阳市中级法院在对一起假释案件的审理中,为确保服刑人员在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法院特别对假释条件进行延伸,包括假释人员出监后有无生活来源等,还将征求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及原所在社区的意见,查明其是否愿意接纳。在服刑人员获得假释后,法院将不定期对其回访,一旦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表现不佳,要立即取消假释。有人认为,法院这样加强假释人员的监督有越俎代庖之嫌,因为监督假释罪犯是公安机关而非法院的职责和权能,[10]但是,设想如果公安机关真正切实做好了假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法院不会多此一举,这一做法虽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但是法院的初衷是好的,也是为了维护刑罚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切实保证刑罚的顺利实现,预防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近几年,法院系统还出现了一些我们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社区矫正形式,如社会服务令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这两种制度在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很具代表意义,在国内进行相关探索实践能够大力推动我国社区矫正与国际接轨。社会服务令,是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已构成犯罪的未成年涉罪对象,责令其至某一场所,完成一定期限且为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非刑罚化的矫治措施。适用范围包括:试行暂缓判决的,判处管制的,单处罚金的,判处免刑的,宣告缓刑的。[11]这种社会服务令制度自2002年在上海长宁法院首次试行之后,国内许多省市的基层法院相继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尝试探索社会服务令,取得了较好的教育矫正效果。社会服务在法院指定或者法院同意的劳动场所内进行,劳动场所须有必要的帮教组织和反馈机制,及时向法院反映信息,因此社会服务令的全程运作都是由法院进行监督。同时,法院与劳动场所密切合作,可以开展多种有效的矫正项目和教育活动,积极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改恶从善,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实践证明,由法院负责社会服务令——这一社区矫正形式的监督和矫正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通过以上实践表明,在我国,法院有能力胜任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矫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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