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论司法服务的“现代化”(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三)体制的牵掣。受行政体制局限,我国司法机关并无独立的财政权与人事权。数十年来形成的司法机关“刀把论”、“枪杆论”还在相当数量的地方党政首长头脑中存留,其主张“法院要绝对服从地方政府,司法服务就是为行政权力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在考评法院工作成果时,常常以“办了多少案,讨了多少债,创了多少收”作为标准。当案件涉及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时,党政首长常出面强令法院,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若有抵触,则以“不履行服务职责”为由,以人、财、物为要挟。

  受该体制牵掣,各地法院在倡导司法服务,推行“亲民、便民”措施过程中,出现了“服务”变味,举措走样的情况。如,1992年以来,许多地方法院在行政部门设执行室,负责执行所驻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赔偿调解书。[14]表面看来,似为政府服务,实则造成了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又如从六十年代开始的在企业办法庭,虽“便了民”,却有悖审判公正与独立。再如,为创收而“深入”当事人,争取案件管辖,名为“亲民”,实则违反程序。要使现代司法服务走出误区,行政体制的革新,司法服务评价标准的转型,不可忽略。

  (四)文化的因袭。“法律文化对司法制度的运用也有直接的影响”,“法律文化涉及到关于法院应该如何工作、法律应该做什么之类问题”。[15]我国数千年封建法文化对现代司法体制尤其对个体的影响可谓深远。《尚书》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本的传统文化要求中国古代的“每一个官员都要一心想着人民,处处为民作主”。[16]在长久积淀的法文化影响下,加之从革命战争年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建国后长期强调司法的群众性,有审判人员至今难以脱离“父母官”的角色意识,将司法服务理解为司法当顺应民意、密切联系群众,而不重视庭审和程序。殊不知,“如果我们把顺平民意奉为具体司法的准则,结果,司法的独立与公平就难保了”。[17]在倡导现代司法服务理念的同时,必须扬弃本土法文化的消极影响。

  二、概念与特征

  现代司法服务的总总误区使我们回到“必也正明乎”的话题。因此,我们必须给出司法服务适当的主义。而如何才能做到定义适当呢?笔者以为,应当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的考量:

  首先,逻辑关系解构准确。德国语言学家杜柏思指出:“没有逻辑就没有概念”。[8]我们确定现代司法服务的中心词是“服务”。根据《辞海》的解释,“服务”就是为…工作。在这一语言结构之下,我们再来研究其逻辑关系。首先,我们要确立现代司法服务的内涵,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其次,我们要确立现代司法服务的外延,外延是指概念的适用范围,即司法服务在什么范围对哪些人适用;再次,根据中心词“服务”的语言结构,要确定施动者即服务主体,受动者即服务的对象。

  其次,职业特征充分彰显。在服务这一中心词前,冠以司法作限定词,这就决定了服务的类别,不同于商业服务、文化服务等大众服务。定义中要体现服务是以司法活动为媒介展开的,要表现出服务对审判资源的利用。换言之,在给现代司法服务定义时一定要突出其“司法”这一职业特征。

  再次,人文精神充分涵盖,突出其现代性。司法的基本功能如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等在阶级社会里一直延续不变,而现代的司法在发挥基本功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诉讼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而由此观念指导的司法服务,亲民、便民只是其基本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充分实现涉讼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在给现代司法服务定义时,要体现尊重人、帮助人、关怀人这样一种人文关怀精神。

  基于以上考量,我们尝试给出现代司法服务的意义,即现代司法服务是指人民法院在公正、效率双重价值目标的指导下,以亲民、便民为手段,以法律适用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为目的,在案件审理的前后延伸过程中,主要以案件当事人为对象,所实施的公开、便捷的活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