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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服务的“现代化”(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四)既要有亲民、便民的积极服务态度,又要有渐进慎行逐步推广的清醒认识。事物发展的辨证过程和矛盾运动法则,决定了亲民、便民的司法服务活动不可能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目前各级法院纷纷采取各种措施,例如速裁庭和假日法庭,强化庭前程序,增强司法援助等等,反映了全国法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亲民、便民”为司法主题的号召。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诉讼程序、制度以及其他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形式方面的转变,最终要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即社会公众充分尊重与信任司法机关,乐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权益纷争,尚需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司法服务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司法服务观念的形成和深化,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直接决定司法服务能否产生理想的预期效果。而国家立法机关决定着司法服务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经济状况、国民素质、法律文化等等因素对司法服务观念的形成有着深层次的影响作用。总之亲民、便民的司法服务格局的形成,不能单纯依靠法院系统内部的积极努力,还需营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当然,这并不是法院消极放弃司法服务的绝好借口。相反只有对我们周遭的环境和条件清楚的掌握,才能树立面对困难和阻力的信心和勇气。法院作为这次司法服务活动中的不可替代的主体任重而道远,是我国法治工程系统建设的工程师。

  四、当前司法服务的迫切任务

  (一)以高效的司法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院都以解决纠纷为直接功能。司法方式构成了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有普适性的方式。制度设计者在建构纠纷解决体系时,明确或潜意识地允许法院受理社会所发生的各种纠纷,而少有法院所不能涉足的领域。当人们接受法院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时,给法院带来的是信任的期盼和压力。严峻的现实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新、越来越奇,社会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而高成本、低效率的司法影响到法院功能的发挥。审判,这一最基本的司法服务形式因低效引起了当事人怨声载道,讼累成为普遍的感觉。因此,当我们探讨现代司法服务时,首先就要思考如何提高司法的效率这一世纪性和世界性的课题。对于法律上的争议,作为司法机关不仅有裁判的权力,同时也有裁判并公正裁判的义务。司法的低成本和高效率是拉近民众与法院距离的最现实手段。我们应当以快审、快结、快执为着眼点,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新路子,这是司法服务的基本形式。我们可以尝试建立审判和执行的快速解决通道,优化立案、审判、执行的机制,以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为支撑,运用现代办公软件,采取及时跟踪、临期预警、超期督办的方式,对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后,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尽可能缩知从立案至执行完毕的周期。同时,在诉讼前,采取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责任通知等措施,提醒当事人打官司所需的准备和应尽的义务,为避免诉讼中的无谓拖;立案时建立速裁制度,对案情简单、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朋确、当事人均到场的,即立即审即判,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以公正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现代法治与宪政国家,公民的权利是神圣的。人类发明法律并使用法律,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满足自己的权利需要。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是为了将人们的权利固定。只有当一个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保障,才意味着权利没有虚置。在我国的法制史中,程序公正始终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或手段。重实体轻程序是一贯的执法观念。显然,这种观念与现代司法的内涵格格不入。在现代司法中,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早已深入人心。倡导现代的司法服务也当然包含了对程序公正的企求。在推进现代司法服务时,应当把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作为其中的应有之义。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部份法官的程序意识并不牢固,轻程序的现象如程序违法、程序虚置;程序移位等偶有出现。因此,强调公正程序就应当以切实落实当事人突破口,在分析产生程序虚置的根源后,积极探寻出规制程序虚置的途径。一是建立严格程序评价制度,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对凡发现案件有违反性程序规定的给予相应的惩戒;二是制定“不作为必说理”制度,规范选择性程序规定的执行。要求法官对于程序法中的选择性规定,如果不作为,即对于“可以”的规定而不采取行为,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该制度的实行,使法官对程序权力的行使由任意转向合理。三是建立主动引导当事人行使诉权制度,帮助其提高诉讼能力。对于一些欠缺法律知识,毫无诉讼经验的当事人,法官应随时主动提示其在某一阶段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对诉权由无知到熟悉,由被动行使到主动行使,从而扣高诉讼质量,诉权也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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