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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考评法院方法及思想的思考与检讨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尤其是法律专业素质的状况至今不容乐观,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专家型、学者型法官仍然存在较大的距离。造成这一落后现状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考评法官的方法及思想观念的落后,未能发挥考评应有的效果与实现考评的目的-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对司法裁判工作努力追求卓越。在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官无论在司法理念,还是专业素质上都应当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因此需要有一套能够满足于上述要求的考评方法,以促进我国法官队伍迈向现代

  化高素质的进程,早日造就出一大批专家型、学者型法官。??

  一、对现行考评法官方法之目的的思考

  理论上讲,现行考评法官方法的宗旨在于激励和弘扬优秀的、先进的法官。但是从考评的过程看,事实上考评的目的是不甚明朗的,没有真正起到促进法官队伍素质提高的作用,尤其在道德操守和法律专业素养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甚微。出现于山西的“三盲”院长即为著例。良好的道德操守乃是形成法官的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的伦理基础,而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则是法官能够公平正义裁判的知识基础。这两者对于塑造法官的人格形象和社会职业形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它们对于规制法官的职业行为也发挥着其它外部约束机制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促使法官秉持社会正义、公正司法。正是基于法官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人们才称誉法官为正义的使者,法律的守护人。其中,良好的道德操守弥足重要,它对于塑造法官良好的道德人格、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几乎具有本源的、基础的作用。而法官的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正如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所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然而,现行考评法官的方法对此并没有予以足够的强调和关注。这种疏忽实在是现行法官考评制度的一项重大缺漏。??

  现行法官考评制度的另一项缺漏,就是疏于考评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法官是职业化、专门化程度非常高的职业,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始能胜任。但是直至一九九五年《法官法》颁行才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法官任职的专业资格。准确地说,法官职业的专业资格实际上其适用仅限于始进法院的初任法官,是一种法官职业的入门资格。而由初任法官升任级别较高的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专业资格,《法官法》目前并无规定。我们认为,从初任法官升任级别较高的法官,至少意味着对升任的法官要求具有更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更加丰富的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经验。因此着重考评其法律专业素养等是否与即将升任的职位相称十分必要。现行考评法官的方法中的“能”,是一个涵义并不确定的概念,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并未被当成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加以科学严谨的考评。目前对法官的“能”的考评,似乎与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无多大的关联。目前对法官考评的常见做法是,以法官完成工作量的多寡论法律专业素养的高低。这种以勤勉代替法律专业能力的考评往往误导被考评的法官,以为只要多办案就可以成为“办案能手”,就是法律专业能力高,而轻视对法律专业的学习、提高。考评的效果可想而知。无论以怎样的方法来考评法官,考评的目的都是在于通过考评遴选出法官中真正的优秀者,发挥考评激励机制的积极导向作用,尤其是促进法官道德操守和法律专业素养的提高。??

  二、对现行考评法官方法包含的考评指标的思考

  德、能、勤、绩是现行考评法官主要的四项指标,其具体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在理解上见仁见智,体现在考评中就是主观随意性很大,被考评的法官“行与不行”全在“群众”评议加上“领导”定夺,弊端显而易见。尽管在考评中对上述四项指标赋予了一些内容,但仍欠清楚具体,难以操作,需要进一步作详尽细致的解释和具体而微的分解,并应对被分解细化了的诸子项指标予以量化。毕竟定量考评相对能够体现客观公正,而避免主观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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