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信息经济学视野(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司法信息服务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信息的生产者或拥有者基于交易目的,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主观知识,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形式。一般而言,司法信息服务(包括法律信息服务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信息服务)转化为商品必须通过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为才能完成。
(3)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时空结构
司法交易市场的时间结构是指市场主体支配、交换客体的过程中,交易时间的连续性和间断性的有机统一,即交易的方式和手段在时间上的表现形式。
空间结构是指在市场主体支配、交换客体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活动的范围大小和等级层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和比例,即司法交易市场的空间存在状态。
总的来说,司法交易市场的时空结构就是指司法市场交易方式和空间存在状态的统一。现实中,根据市场规模的大小,二者统一的结果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各自独立的个案的交易形成一个小的市场单元;以一个合议庭或一个业务庭为单位进行的小集体交易,构成一个小市场;在一个法院或一个地区内进行的众多非合意的、无组织性的司法交易行为构成一定规模的市场体系。我们通过分析研究司法交易市场的时空结构,可以确定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程度如何。
二、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运行机制是指市场供求双方实现交易的机制,主要指市场有机体内各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和功能。
市场构成要素的存在,只是为市场的确立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可能。要使静态的、未然的市场变为动态的、确然的市场,必须有一定的动力使这些构成要素互动运转起来,构成一定规模的市场运行机制。
1、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启动的动力和条件
司法交易市场启动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各种欲望,概括的讲,就是对合法权益和非法利益的追求,卖方为追求各项权益而出卖司法权力和知识;买方为寻求法律救济或为逃避法律惩罚而购买。
司法交易市场启动的条件是出现商品,出现买方、卖方、中介方,确立司法交易市场的供求机制。具体分析如下。
(1)司法工作产品变为司法商品
司法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司法信息及司法信息服务,在公正的司法过程中只是司法产品,不是商品。当司法交易者将这些产品用于司法交易行为时,各项司法工作成果就转化为司法交易市场的商品。司法交易市场的主体进行的交易活动,不论交易的目的、形式、内容和结果如何,都能够使司法产品具有交换价值而成为商品 .其中,司法信息服务在很多场合是由司法服务活动与法律信息或知识结合着进行的,它是以活动形式而存在的使用价值。当这种信息服务由市场主体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易活动进行转换而具有交换价值时,司法信息服务本身就由司法产品变成了司法商品。
现实中,司法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成果转化为商品,为司法交易市场的启动提供商机和条件,除了法官自身的原因之外,还有重要的社会原因,那就是法官生活世俗化,福利待遇行政化,审判管理企业化。
(2)司法商品有价格
司法商品同一般商品一样,也有价值和价格。司法信息商品的价值体现了司法信息商品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关系。司法交易市场主体间的交易需求使司法信息及司法信息服务成为可交换的产品,又通过交易行为的实施过程赋予它们以交换价值,并以各种形态的价格(此类价格并非一定表现为货币形式)作为表现形式。
司法商品基于需求者的欲望和生产者的欲望以及二者欲望的相互满足和相互制约,经交易双方讨价还价后,一般会达成意思较为一致的价格。该价格的特点是:第一,有了价格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各自的交易目的能够实现,因为交易目的实现与否并不仅仅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合意,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第二,交易内容决定交易价格。由于在个案中,司法交易的内容具有一次性、时效性和特定性,所以,个案中的司法商品价格也具有一次性、时效性和特定性,也就是说同类案件不一定有相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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