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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信息经济学视野(9)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恶果之六:一个不能持续给社会带来公正与效率的纷争解决机制,势必会迫使大量的社会纷争自行寻求应急的新解决机制。现实中,这些的新解决机制,除了一些正规的民间调解组织起到了良好作用以外,其他的大多发展成为社会的毒瘤,严重阻塞了当事人的合法救济途径。如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或集团。

  恶果之七:司法活动具有的化解社会信任危机的功能丧失。司法交易活动使社会信任的最后救济和保障渠道上充满了便道和漏洞,使那些寻求救济的人们相信的是关系、权力、金钱,而不再是法律本身。司法交易信息的传递和扩散,使人们普遍认为司法交易行为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它对社会关系能够起到调和作用。殊不知这种调和作用在给社会带来极短暂的、表面的平和以后,接着所引发的诸多弊端却在根本上加深了社会信任危机。

  司法交易市场运行的最后结局:基于司法交易者对司法垄断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中庸执法者逐渐淘汰优秀执法者状态的持续存在,致使审结案件的公正性降低,优质执法者在司法队伍中的整体存在基数变小。最后是整个司法领域将被玩弄法律的司法商人所充实,丧失法律诚信,直至司法的公正体系崩溃。

  2、 对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现状的理性认识

  通过本文的论证,我们可以明确,究司法腐败之本质,它是具有高额垄断利润的司法交易行为,是司法交易市场中一种成熟的交易形态,它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程度。同时,纵观历史,可以看到,司法腐败之所以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史,就是因为司法腐败生成于一种运行机制,而决不单纯地产生于腐败者的主观意愿。因此,探究惩治司法腐败之真谛,在于明确法治建设中真正的困难和障碍是思想和制度上的落后,在于认识到惩治腐败必须从体制开始,彻底制止司法商人和司法商品的产生,摧毁司法交易的运行机制。否则,我们的一切努力最终都将背离阳光,迷失于强大的市场运行机制之中。

  我们知道,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能够持续存在和发展必须依赖两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其一是事实性条件,是指作为卖主的司法商人手中有多少司法产品是买主想购买的,又有多少是当事人不通过交易行为就不能实现的请求,如果作为买主的当事人可以不通过买卖交易就能够实现其请求,那么司法交易市场就会逐渐消失或根本无法建立;其二是制度性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司法管理制度对司法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不能起到禁止、削减和摧毁作用;第二,司法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得到某些司法管理制度的默认、支持甚至是保障,就是说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得到制度上的确认。因此,可以做出如下判断:当前的司法腐败正处在自发的、初期的、萌芽状态的司法商品交易活动状态,虽具有一定的市场化趋势,但还未在整体上形成司法交易市场体系,是一个正在黑暗中运行的初级化司法交易市场,不过这种日益规模化的司法腐败正在促进着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寻求着制度性腐败的保护。

  参考书目:陶长琪主编的《信息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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