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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历史考究(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1954年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从人民政府中分离了出来,规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宪法和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宪法和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司法部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免。当时已开始了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级法院被军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遭否定,审判人员的任免、培训、考核等法官管理制度停止执行,法院干部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工作中心转移至经济建设的同时,强调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恢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并认识到用管理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审判人员越来越不适应。党的十三大和十四大,作出了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与若干地方法院在审判人员的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与探索。如:法院的法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法官晋升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成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对审判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1983年《法院组织法》对法官任职提出“法律专业知识”要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规定法官任职必须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同年,开始实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人员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法官法》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逐步确立。

  为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需要,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并须具备一定工作年限。为配合《法官法》的实施,同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并于2001年3月30日—31日举行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日臻完善。

  五、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特点

  纵观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历史,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从司法官与行政官混一走向司法官与行政官分设

  中国古代,司法官与行政官不分,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司法。皇帝既是最高的行政长官,同时对案件又拥有最高的裁判权。虽说是在中央一级设置了审判官职,但其除了审理案件外,还要协助皇帝处理大量行政事务。在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的现象一直延续到清代。清末官制改革中,在中央建立了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同时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专司审判。司法官与行政官趋向分设。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进一步确认“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社会主义时期,建立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完整的法院组织体系,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并在宪法中得到确认。法官与行政官各司其职。

  (二)法官遴选从平民化走向职业化

  中国古代从事审判的官员往往并不具备法律知识和培训经历,法官也很少是终身任职的,主持司法审判的一般只不过是官员仕途上的一站而已。如夏商时期的“三宅三俊”,西周的“六德六行”选任官吏的方法,强调作为从事司法的官吏,必须要有德,要遵循“有德惟刑”和“哲人惟刑”的原则,而这一选任标准实际上与选拔一般官吏的标准没有多大差别。经过清末官制改革,司法与行政趋向分立,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章太炎指出:政府不得任意黜陟司法官吏,并不得从豪门中选任,而应由“明习法令者自相推择为之”,孙中山强调“所有司法人员,必须应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才能任用。”而到了民国时期,实行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规定任免法官除了要具备在正规的法科院校学习达一定年限的条件外,还必须通过当时举行的统一司法考试,这比任免一般的行政官吏条件大大提高。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法官遴选也是遵循这一规律的。如在1952年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大量熟悉法律的人员被从法院清洗掉,取而代之的是阶级立场坚定而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担任法官。在立法方面,无论是1951年《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还是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的任职法律方面的要求只字未提,直到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任职方提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1995年《法官法》规定法官任职必须具有高等学校专科学历,开始实行初任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2001年修改后的《法官法》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举行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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