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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历史考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三)法官任职资格与案件审级相适应

  中国古代法官的遴选,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指中央司法机关,因为“地方各级行政官员同时是审判官员,这是整个封建社会都实行的”政刑合一“制度。民国时期,也规定高等法院推事比地方法院推事更高的任职资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对经公开招考合格的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应首先充实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五年后从下级人民法院和社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保证实现法院队伍高素质的要求。修改后的《法官法》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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