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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破对策(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4、初次犯和多次犯的区别性对策有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是初次进行行受贿犯罪,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往往最终会经历一个发展成熟期,而这之前则一般表现为处于犯罪心理的幼稚期。面对这类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必须快速行动,直接正面接触,争取在其犯罪心理的幼稚期形成面对面的强大攻势,同时配合进行迂回的疏导策略,不能单方面一味地激化其心理底线,造成鱼死网破的对抗局面。

    还有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是多次犯,此前可能由于各种因素违背发现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已经相当成熟,不能采取简单的打压策略,他们往往是“不撞南墙心不死”。因此,对待这种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慎重接触,千外不可打草惊蛇,一定要形成一定的外围优势证据才能正面接触。同时,一旦正式与其交涉,就必须从各种渠道切断其侥幸的心理,摆明其可选择的道路,充分运用功利主义者的心理弱点,让其主动地趋利避害,从而一步步地走进检察机关的侦查步调。

    5、不同隐性犯罪目的的行受贿行为虽然从显性目的来说都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但是实践中不同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进行行受贿犯罪的隐性目的却不同。有的表现为爱慕虚荣,有的表现为贪图享受,有的表现为心理失衡,有的表现为利欲熏心等等。爱慕虚荣型和贪图享受型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犯罪手段简单直接,心理失衡型和利欲熏心型则往往犯罪手段复杂间接,突破这些不同类型的行受贿犯罪,在侦查策略上必须有所区别和侧重,不能千遍一律地使用一种或者一类方案。

    6、不同表现形式的行受贿有的行受贿犯罪仅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形成利益的分配,呈现封闭式的特点,第三方的直接利益直观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比如,一方当事人为求得职位的升迁给上级官员进行行贿。还有的行受贿犯罪不仅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形成利益的分配,还造成了第三方利益的损害。比如,相互竞争的建筑商为了承接下某个项目的建筑权,建筑商甲给主管官员行贿,最后获得了建筑权,建筑商乙的利益就受到损害。这种行受贿便是开放式的,但由于建筑商乙不知情而形成“一对一”的行受贿。前者的侦破策略重点应放在行受贿双方的利益分配上,后者的侦破策略重点则应放在第三方的证据突破上。

    四、难以回避的不足与探索

    1、两点不足

    (1)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不完善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很不完善,比如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权、通缉权等侦查权的下位权利的缺失,加上所能使用的侦查手段也是很难与日益专业和隐秘的行受贿犯罪相适应(例如检察机关无权对电话进行监听)。因此,仅仅依靠现有的侦查模式,很难形成对行受贿犯罪案件的实质性控制。即使在个案上的一些胜利,也是以较高的司法成本为代价换来的。

    (2)社会信用大环境尚未形成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及时有效地将博弈参与人的社会信用情况进行统计,果断淘汰社会信用较低的参与人。同时,在社会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如果博弈参与人对(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有着很高的期待利益,在提高信用准入门槛的基础上,参与人选择(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概率就会很高。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了,参与人的社会信用度往往就是一个金字招牌,虽然他在某个局部的博弈当中获利不高,但是在其他的博弈当中他有可能获得的利益往往就足以弥补这种利益差异。反过来,在一个局部博弈当中,参与人选择(行贿、受贿)的战略组合可能获得较高的当然利益,但是其社会信用度受损,就会影响到他参与其他博弈的期待利益,甚至于影响到他参与其他博弈的入局资格,这种一锤子买卖导致利益连续分散获取的损失是一般理性人所不会选择的,除非这种利益连续分散获取的时间超过了一个人有限的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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