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破对策(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3、探索性构想
(1)行受贿的证据采信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往往是一对一的两人秘密进行的模式。即使双方事先互不认识,但经过一方主动示意或者积极活动,基于对利益选择的互不冲突,也就是所谓的“双赢”,双方都能达成心照不宣的稳定协议。除非是一方事后未获得预期利益而打破两者的“协议”导致问题的暴露,否则一般情况很难调查搜集到相应的行受贿证据。为此,有必要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来打击行受贿犯罪。具体地说,博弈的参与人有非正常接触事实,一方参与人(行贿嫌疑人)又获得博弈的实际利益,在法律上应当推定行受贿成立,除非当事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样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时只需举出存在非正常接触以及获得实际利益的证据,当事人则必须对其非正常接触予以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这里的难题是何为非正常接触?一般来说,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博弈前互不认识,而在任何非公务场合的接触都应当视为非正常接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回避原因而未回避的也应视为非正常接触。通过这种方法的确立,博弈参与人无法揭开无知之幕而达成稳定的协议,同时也加大了参与人调查对方而付出的信息成本,而且使得双方最终因达不成协议而会选择(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
(2)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建立强制作证制度要以强化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为中心,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赋以检察机关拘留执行权、逮捕执行权、通缉边控权等。同时要建立行贿人的强制作证制度,进一步赋以检察机关相应的求刑权,使得侦查人员对行贿做出从轻处理的承诺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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