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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的完善与法院诉讼调解审判工作的对接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内容概要]:随着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我们急需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来化解和处理,把矛盾消灭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因为解决好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本文试图从完善大调解机制、加强大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出发,以期达到大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大调解的公信力。

  [关 键 词]:调解,大调解机制,ADR,对接,完善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它作为中国社会调整的一种基本标志,也在反复地被人们所解读。[1]所谓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指除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之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民事纠纷协商处理的一种机制,是人民调解的扩大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建构大调解机制的现实背景

  调解是天然的社会救济方法和机制,也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它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2]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因此,研究调解决不能仅仅着眼于程序的层面,而必须将其视为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一环,结合社会转型的背景展开。

  (一)中国近年来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所遗留和产生的一些问题,急需建构大调解机制加以解决。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而法律规则及程序处于高度不确定或不健全的状态,因此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有所创新。2002年4月,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且目前,汹涌澎湃的上访潮与人民调解工作作用发挥不够也不无关系,据人民日报报道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共收到上访信件57206封,接待来访19662人次,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据了解,其他信访部门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分析,群众上访案件80%以上来自基层,80%以上有道理,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 [3]群众上访和信访的问题绝大部分是民间纠纷,对此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的,也应当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因为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4]

  (二)建构大调解机制,合乎国情,顺应民心。

  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中,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息讼”、“和为贵”、“讼则凶”等观念,至今在人民群众中仍深入人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般民间纠纷,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冶、加强社会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虽然一度有所弱化,但依然为解决大量新出现的各种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研究和实践,大家越来越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符合中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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