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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教育培养和遴选的几个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那么要如何才能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呢?一个根本的措施是提高法官的待遇,所谓“良禽择木而栖,贤才择主而侍”,法官待遇提高了,人才便会不请自来。但是在现阶段,大幅度地提高法官的待遇还不是很可行,一方面是中国法官太多了(21万),财政负担过重;另一方面,法官的高待遇应与其付出的工作相适应,美国法官一天处理好几个案件,而中国法官好几天处理一个案件,中国法官能够要求与美国法官同等待遇吗?

  四、法官助理制度缘何不能推行下去?

  根据最高法院99年的法院改革五年纲要,法官助理制度本是在高级法院中实行的,但是在实际的试点实验中,却在初级、中级的法院也推行了法官助理制度。但这项制度最终没有推行下去,原因何在?这项制度也算是移植自美国,但在中国,其目的与功用已完全不同。在中国,因为法官数量已经是极其庞大,如果真要给每位法官配备两名法官助理的话,那法院的编制将膨胀到令人无法再忍受的地步。最高法院想出了一个既可以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又不增加法院编制的好办法,那就是将法院中一部分法官降为法官助理,充当其它法官的法官助理,这样不会增加法院的编制,也不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同时又减少了法官的数量,但法院处理案件的能力并没有下降,因为原来是法官的那些法官助理仍留在法院工作。这个办法真是一箭多雕啊!只要法官的数量大幅减少,国家就有能力大幅提高法官的待遇(因为法官助理的待遇就不用提高了,省下一大笔钱呐),只要法官的待遇一提高,优秀人才自然会来竞争法官的职业,到时,就不愁法官的素质提不高。所以最高法院准备推行“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助理制度”,其真正目的也许是想借以减少中国法官的数量,在减少法官数量的基础上,再大幅提高法官的待遇,从而使中国法官的待遇与国际接轨。稍稍有些常识的人都能明白,法官的待遇若不能提高,那么法官的素质也别想提高。问题的关键是,在有限的条件下,如何有效提高法官的待遇,“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助理制度”似乎找到了这么一条捷径。

  然而经过几年的试点,这项制度在中国法院中无法推行下去。原因似乎有这么几个方面:其一、谁当法官,谁当法官助理?中国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长官在各种好处面前总是要占据先机,若要将法院中一部分法官降为法官助理,那么依什么标准来划分法官与法官助理呢?学历?资历?业务能力?我们知道无论依据什么标准,法院中院长、副院长、党委领导、庭长等等带有“官职”的人一定不会被降格为法官助理,尽管他们不一定要从事实际的审判工作,但他们一定要每人占据一个法官名额,于是一个法院中剩下的可供普通法官争夺的法官名额就不多了,于是许多从事实际审判工作乃至是法院中业务骨干的原法官就不得不屈居法官助理职位了。法院法官的待遇原本就不高,人才难留,现在若是连一个法官的名份也难以保留,而只能充当法官助理,这就只会加剧原本已经十分严重的法院人才流失现象。其二、利益牵扯太大,阻力重重。既然最高法院实行“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助理制度”真正目的是为了减少法院法官的数量,为以后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打下铺垫,那么法官们对这种事关切身利益的“阴毒的迂回策略”必然是十分敏感的,他们不会看不出这其中的奥妙所在。尽管现在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待遇并没有差别,但从长远计,当法官助理则意味着以后的高薪与你无缘了,国家会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但法官助理则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的。在这种情况下,谁要让我当法官助理,我就跟谁急!

  五、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制度的隐患及解决办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2条:“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对经公开招考合格的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应首先充实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5年之后从下级人民法院和社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保证实现法官队伍高素质的要求。”根据该条,最高法院希望在上下级法院间进行人才流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一部分法官从中级、基层法院的法官中选任,借此激励下级法院的法官们努力工作以争取上调的机会,同时也可使选调上来的上级法院法官具备更丰富的审判经验。二是上级法官将其法官下派到下级法院中工作一定期限(两年或一年),既是支援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为上级法院锻炼人才。这样一项制度,其目的无疑是值得称道的,但运行起来却有诸多的隐患,负面的作用不可忽视。首先,下级法官上调的机会给了下级法官“胡罗卜的诱惑”,这种诱惑对司法独立是不利的。由于上调的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的院长或政治部主任手中,这使得下级法官不敢坚持已见而违背上级法院的指示或意图,并且在这种上调机会的诱惑下,他们会千方百计地与上级法院的领导人物建立良好关系,倒把争取出色的工作业绩放到了一边。其次,上级法院法官下调到下级法院工作一定期限,由于其工作的期限并不长,一般是一两年,这些被下放的法官们知道他们很快就会重新到上级法院工作的,他们也不会尽心尽力地为地方法院工作并争取干出一番业绩来,他们会继续维护或积极培养自己与上级法院领导良好的私人关系,以争取早日回来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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