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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平行”与“指导”,是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两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新型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全部内容:“平行”,是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基础:“指导”,是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发展方向。就现阶段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状况而言,更迫切需要突出的是刑检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笔者认为,强调刑检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对自侦部门的指导关系,有充分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依据,体现在:

  1、加强刑检部门的指导,其内涵是指检察机关内部的刑检、自侦部门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坚持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前提下,为了达到揭露犯罪、指控犯罪、依法追究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共同目的,由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指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这是对侦诉分离制度所作的补充和完善,是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相吻合的。

  2、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指挥,这符合法律监督的本质特征,但对这种活动进行恰当的指导,则是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指导权是监督权的一种具体体现,监督就是通过指导和制约来体现的。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指导和制约,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就是一种空洞的原则。“指导”与“指挥”虽是一字之差,但却有本质的不同。指挥具有直接性,指挥者的主观意图体现在被指挥者的具体活动中,由此主导整个行为的过程,指挥者是行为责任的承担者。在我国各级检察机关设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或反贪综合指导部门就是“指挥”职能的行使者,它可以调配侦查力量,协调侦查关系,确定侦查方向、侦查手段,制定侦查策略,它的行为仍属于自侦部门的内部技术行为;而指导则不同,它只有间接性,是一种引导或规范,指导主体不直接参与,只是以一种超然的态度按法定要求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视和指正,对侦查活动的程序性进行审查与规范,对侦查取证提出符合诉讼标准的要求,对整个侦查活动从方向上进行把握与控制,而不干涉具体的侦查行动,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则应提出纠正意见。

  3、刑检部门具备了引导侦查的充分条件。

  其一、刑检部门检察人员对证据标准、诉讼程序更为熟悉。

  其二、刑检部门检察人员接触案件类型多,特别是接触疑难案件多,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上有更为丰富的经验。

  其三、刑检部门检察人员把握批捕、起诉条件较为准确。

  其四、刑检部门检察人员经常面对辩护人,善于逆向思考,养成了寻找案件漏洞的思维习惯,便于及时发现案件的证据问题。

  其五、刑检部门检察人员长期研究法律适用,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方面积累了更为深厚的知识。

  其六、刑检部门检察人员一般独立办案,具备统筹全局,全面考虑的工作习惯。

  四、以“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为切入点,构架自侦案件的新型侦诉关系

  如上所述,“平行”与“指导”是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诉之间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平行”的关系,“指导”的关系还远远不够。因此,笔者认为,要构建新型的自侦案件侦诉关系,关键应在“指导”两字上作文章,强调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指导,这是建立自侦案件新型侦诉关系的中心环节,具体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和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

  1、“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的定义。

  所谓“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是指在坚持“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刑检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按照逮捕或提起公诉的要求,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向自侦部门提供指导性意见,引导侦查活动,进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案件质量。这个定义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是公诉活动要向前延伸,公诉人要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有助于公诉人提前熟悉了解案情,以便从快办结案件;有助于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有助于协助侦查部门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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