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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赋予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抗诉权

  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协议行使抗诉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协议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则容易给审判人员规避法律创造机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调解书不能抗诉。如果检察机关对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引起再审程序发生,人民法院再审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则变相地剥夺了人民检察的再抗诉权。

  (四)、建立并实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向人大备案,请人大监督制度

  凡是提请抗诉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抗诉的,要主动将抗诉书报送同级人大备案,对法院如期未审查的案件,要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向人大汇报,紧紧依靠人大个案监督的力量来促使法院再审的及早进行。

  (五)、提高自身素质,加强监督力度

  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做出硬性规定,造成再审的法院对抗诉机关当成普通当事人或申诉人的代理人看待,而没有足够的重视。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首先要想到要打铁必须先得自身硬。在工作业务上一定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执法水平。

  1、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民事行政干部政治思想教育,要通过院校培训、在岗自修等方式,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水平,使民事行政干部树立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在法律监督上,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2、上级检察机关要经常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要不断总结经验和学习兄弟院好的民行监督工作长处;

  3、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和办案制度,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做到违法必究,不公必抗,在社会上树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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