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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巡回办案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与完善(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支配下,结合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形成的。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文化素质尚有很大差距。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社会纠纷的解决包括司法中投入的成本非常低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完成现代司法理念,并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巡回办案制度正是基于中国的这些现实国情而产生的。法官进山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了变化以外,法官对待事物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没有改变。在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效率得以提高。可见,不论是从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是实际运行的效果都充分表明巡回办案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二、巡回办案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作为一种既便利群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办案制度,巡回办案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都广泛开展,极大方便了那些交通条件落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参加诉讼,使他们不用再为了打一桩官司而走上一天的山路,也不会为了开庭而耽误农忙时机。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存在弊端,巡回办案制度也不例外。

  (一)巡回办案制度的特点

  虽然对巡回办案制度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各地巡回办案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仍存在以下共同特点。

  充分体现“两便原则”。[6]诉讼效益,是比诉讼效率的含义更加广泛的一个词语,它是指诉讼产出与诉讼投入的比例。效率是指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更多的司法公正,它的内容基本上可以纳入到效益之中,只有有效率的诉讼才能是有效益的,因为诉讼对司法的占用,就包括了时间资源。诉讼活动本身不创造任何的经济利益,其效益就表现在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巡回办案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可以做到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甚至当场执结,法院在诉讼中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设施、通讯、交通、设备等)、财力资源(人员工资、鉴定费、公告费等)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

  进山收案是普遍形式。各地实施的巡回办案制度虽然各有特色,但进山(下乡)收案这一形式是普遍相同的。进山收案即是由人民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和巡回办案车前往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立案。立案的标准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官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地区,且可以立即送达,则法官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就地开庭审理此案,并尽可能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则由法官于审判结束后回到法院制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只需于日后往返人民法庭一次,收取裁判文书,即可完成诉讼。

  “就地开庭”是基本原则。除了因当事人双方相隔较远、案情复杂、收案后无法当日送达或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当天参加诉讼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巡回法庭的法官都能做到“就地开庭”。通过“就地开庭”组织村民旁听,一桩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具备了法制宣传的作用,使老百姓通过身边人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明白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自己今后碰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另外,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起到了良好的“镇定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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