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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监督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笔者认为:只要审判监督制度存在,其第一职能、功能、作用就是纠正错误的裁判,这是不可能改变的。但要处理好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司法终审权的关系。只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判决依据的证据是伪证,不能证明依据原证据作出原裁判是错误的,再审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恐怕不能作为再审改判的依据;只要在证据开示、证据交换及一、二审时故意隐瞒证据等,属于当事人的过错或行政单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不是人民法院的问题,再审时提供新的证据不能改判。但过去只讲纠正错误裁判,现在既要讲纠正错误裁判,又要讲导致裁判错误的责任承担,也要讲维护司法终审权。纠正错误裁判功能的发挥不是改判的案件越多越好,一般的瑕疵不要改,可改可不改的案件也不要轻易改判,这类案件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进行补救。只有维护司法终审权,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国际社会很关注我国的司法终审权。国外的司法观念是,可以接受败诉的结果,但不能久拖不决,反复折腾,使经济贸易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生产经营无法继续。如何克服上述弊端?唯一出路就是改革。肖扬院长讲:“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不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这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出路。”这是改革的主要依据,因此我们研究、探索审判监督改革的有关问题,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维护司法终审权。要对再审立案标准、改判标准进一步规范、完善,进一步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要形成一个统一标准。我们应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理论准备,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审判监督改革的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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