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及路径选择(上(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对司法改革必要性的社会认同引发了来自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对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普遍关注,这是我们最终完成司法改革大业最重要的社会基础。与此同时,各个部门和行业大都以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和所担负的职能为基础,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运用制约、监督等各种手段加入到司法改革的大潮之中。这一方面为人们认识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营造了必要的社会氛围,但同时也导致了司法改革进程的零散性和改革步骤的非逻辑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立法机关对司法的制约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宪法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必然结果。然而,近年来各级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人大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程序实施个案监督?地方各级人大的个案监督是否会助长更为严重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个案监督会不会将人大变成一个申诉机构而影响其自身担负的其他职能等?[③]第二,检察机关对司法的制约与监督。检察机关作为集侦查、公诉和法律监督等行政与司法职能于一体的特殊机关,其自身的性质已多次引起理论界的探究和追问。近年来,以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终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为代表的法律监督已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了司法权的内部冲突,表现为:其一,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终审的民行案件可以通过抗诉而提起再审,那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如何体现,司法的最终判断权到底由谁掌握?其二,检察机关不以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为必要条件而介入民事抗诉程序是否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和内在精神?检察机关动用自己专有的刑事侦查权为一方当事人收集民事纠纷中本由其自身收集的证据,是否构成了对民事诉讼秩序的侵害?其三,由于检察机关对民行终审案件的抗诉可以必然引起再审程序,这就在极大程度上为当事人一方推翻判决或延缓执行提供了“机会”和留下了“希望”,导致一个案件历经数次审理尚不得终结,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又使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屡遭破坏。其四,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抗诉本质上也应受“司法被动性”原则的约束,即“不告不理”。但是,受一定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的驱使,有些地方竟将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工作接待站的牌子挂在各个律师事务所和人民法院的门口,造成了极其消极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第三,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受计划经济时代新闻管理体制的影响,新闻媒体做为“党的喉舌”一直在中国民众心目中充当着足以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鼎立的第四支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自由在全社会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发展迅猛,而新闻走向市场化的最终结果又难以避免新闻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化倾向。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司法裁判监督的失范集中表现为:其一,对未结案件进行单方面的舆论引导,使大众“先入为主”,以此来影响、要挟和改变法官的态度和立场。其二,受一定物质利益的驱动,以批评和揭露“司法腐败”、“地方保护”等为借口,对一些已结案件进行偏袒一方的片面报道,旨在为推翻终审判决和提起再审程序制造舆论条件。其三,在一些“新闻经纪人”的唆使下,一些新闻媒体忽略司法裁判所应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一方的个别情节进行煽情、凸显和夸大,旨在以抽象、笼统的情理代替法理,激起民众对当前宏观司法体制的贬斥和嫉恨。此外,政协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在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司法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还有个别地方的政法委员会也搞“个案监督”,“在公众眼里,我们的司法机关似乎成了一个‘公共病人’”[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