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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问题缘起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律职业的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通过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参与和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实现法制现代化,已成为法律界的基本共识。[1]

  法律职业是西方法律传统中一个重要的要素和象征,它对于法律的运作、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由于现代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并非历史地形成的,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从无到有地培养一批现代法律家,这不仅存在难度,更需要时间;而由此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模式及其历史作用也会与西方社会迥然不同。

  我国很多法学家对通过建立法律共同体实现法治寄予了极高的期望。例如,贺卫方教授始终在积极呼唤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自治改造社会、改造权力,推进法治的实现。 [2]强世功博士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呼吁:“所有的法律人(lawyers),团结起来!……我们必须对这个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以及我们对待我们这个社会的态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对这个共同体的现状、社会功能、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走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团结起来,抵制专断和特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义,实现改良与发展。这正是我们今天的历史使命。”[3]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法学家冷静地提出了不同意见。例如,梁治平教授指出:“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很值得我们去进一步地推敲。比如,法律自治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说法通常包含一个假定,即认为有一种独一无二的法律方法论,与比如政治的或者伦理的方法截然不同。其实这种假定很成问题。所谓法律推理常常夹杂了政治判断、实践理性、常识等因素,这些早已经许多法学家甚至法官指出。”[4]

  关于我国法律共同体的模式和建构方式,也存在不同意见。很多人把英美式的一元化的法律共同体作为理想模式,主张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司法公正程度,并通过自治的方式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一种独立自觉的社会力量。[5]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实际上不应是指一种实体性的建构,而是一种精神或理念上的共同体,即职业认同。而共同体的建立只能在政府主导下促成。[6]

  进入21世纪之后,司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关注与利用日益增加,诉讼数量持续增长,国家对司法的重视和资源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与此同时,法律教育的规模以及法律职业的规模和数量同时在以大跃进的速度发展。[7]从形式上看,法袍的穿着、法槌的使用、法院建筑的建设,无不在强烈地显示着司法地位的独特性和权威性;从职业素质上看,现任司法官的学历程度也在逐年提高,博士、硕士所占比例不断攀升,并产出了不少引人关注的案例和司法解释;不仅如此,法律界在社会上的声音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已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力量。这一切,似乎标志着法律家职业化时代已经来到,[8]法律职业阶层及共同体已经初步形成。然而与此同时,法律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并没有提高。以2003年全国关注的刘涌案为契机,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内的整个法律职业受到了公众的严重质疑,甚至有人因此明确提出在中国不能轻言司法独立的意见。[9]与此相呼应,作为针对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积极对策,以人大个案监督为标志的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全面监督、甚至直接介入正在以不可遏止的趋势发展。[10]

  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不得不考虑并回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在当代中国究竟有什么意义?我们需要什么形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依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治能否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笔者通过本文尝试探讨这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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