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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第三,法学家(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机构的教师和研究者)在法律共同体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其原因和表现为:首先,学术标准成为最高标准,秉承中国以文章治天下的传统,社会和法律界一贯以学历、学位或学识作为法律职业素质的基本标准。司法机关不仅拥有自己的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而且一贯以学术论文作为司法官考核、评优、晋升的重要标准,以学者型司法官为最大的荣耀,在思维和法理上受学界的影响极深。[30]司法官的年轻化、高学历化也是其追求的目标。其次,学者在法律界和社会享有较高的地位、声望和影响力。由于法学界在各种权力之间和纠纷处理中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有可能客观地进行学理解释和分析,并与司法机关的实务惯行和腐败保持着一定距离,因此在法治进程中始终扮演着激进的启蒙者角色,并出现了不少活跃于媒体上的公共知识分子;在推动立法完善、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批判司法腐败、进行舆论监督,普法和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公信力。[31]再次,在实践中,司法实务界对学术界有一种形式上的尊崇,学术界的意见对司法机关有着重要的影响。除由学者任司法机关首长外,司法机关还经常聘请学者作为专家顾问进行法官培训、指导调研、评价工作等,在制定司法解释、论证司法改革措施时也必然有学者参加。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也会主动聘请学者参与疑难重大案件论证。这也就是所谓专家意见书滥觞的背景之一。

  从实际状况和社会评价看,中国法律职业及共同体存在的现实问题在于:

  第一,法律职业赖以生存和活动的制度与社会环境使得这个共同体难以通过自治和自律抵制司法腐败,整个法律职业都缺少社会公信力。笔者近年对近600名调查对象进行了一项有关司法活动评价的社会调查,其中占99.9%的人认为我国存在着司法腐败,大多数人认为司法腐败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一调查结果与 2004年1月新华社公布的10个省区市党风廉政问卷调查显示的“建设工程,公安、检察院、法院,医疗,教育和组织人事,是群众心目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5大领域”的结果相同。[32]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司法腐败的程度并没有社会舆论判断得那样严重和普遍,而对司法腐败感受程度最深的则是律师。各种调研都表明,司法腐败已经不是一种存在于观念层面的东西,而是深刻地渗透于司法诸多环节的事实。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处揭露出各种数据和事实,也印证了这一判断。这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尽管我们还无法通过准确的量化标准对其程度进行精确的判定。但是显而易见,由于司法腐败已经涉及到整个法律职业,甚至也包括法学家,因此,今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想实际上不可能具有抵制司法腐败的号召力和实质作用。

  第二,各种法律职业之间的功能和关系尚未达到合理协调。一方面,由于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引进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在法律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已基本形成。但另一方面,传统的公、检、法、司的合作关系和党的统一领导依然对法律职业内部的工作关系起着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内部的协作共同体和司法惯行仍然隐性地存在(被称之为“潜规则”)。例如,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时会留有情面,并顾及错案追究制度可能对检察官个人带来的不利,而不轻易驳回。尤其是,在处理人大或上级关注、涉及地方重大利益和公众关心的案件时,两院内部的协调或公检法协同作战仍不可能完全排除,并有可能出现内部协调、先定后审,使审判程序相对虚置的情况。然而与此同时,各机关基于自身利益、扩张权力和追求政绩的需要,在正常的制约关系之上,在管辖、司法鉴定等涉及资源权力分配的领域,尤其是在抗诉案件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相互竞争又非常激烈,甚至彼此之间相互拆台、相互诋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司法活动和诉讼程序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仍受到极大的限制,如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伪证罪,以及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难等,都影响到了律师职能的发挥和当事人的权利。[33]通过各法律职业之间的相互制约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尚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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