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统一且深入探讨证明标准问题的前提,有助于理清证明标准的性质、范畴以及与其他相似概念相区别等问题。文章结合学理与实践需要深入分析了各种证明标准概念,辨明了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最后给出了一个科学而具有丰富意蕴的概念。
关 键 词:证明标准;概念;外延;内涵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研究证明标准问题的起点,也是被国内法学界所忽略的一个重要话题。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证明标准概念已在学术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识,没有太大的争论。其实这是一个误区。证明标准概念不仅非常凌乱不统一,而且导致了在后续研究的范畴、对象上发生重大差异,进而妨碍了对相关议题的更深层次探讨。本文较深入地辨析了证明标准的概念、内涵、外延,最后给出了证明标准的概念,以期抛砖引玉。
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与概念比较(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如果对“证明标准”一词作机械理解,我们首先可以将其分成“证明”和“标准”。首先来看“证明”。我国古代并没有“证明”这一词组。在现代汉语中它具有两种词性:一是作为名词,表示用来证明某事或某项活动的内容,往往体现为一种形式,如证明信、证明书等等;二是作为动词,表示以某项活动或动作来说明、证实人或事物的可靠性或真实性,往往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外部行为。在“证明标准”词组中,证明是动词,指的是“证明”这一活动。“证明”一词运用于诉讼中被称为诉讼证明。诉讼证明就是指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以求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
“标准”一词在《法学辞海》中被解释为:“规范、样板”。韩愈《伯夷颂》:“夫圣人乃万世之标准也。” 而在《词海》一书中,“标准”被解释为“衡量事物的准则”。 当然,不管“标准”是准则,还是规范或样板,它总是在被作为衡量事物的尺度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和运用的。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界线”。界线之上则是超过标准或称为符合标准;界线之下就是低于标准或称之为不符合标准,通俗地讲就是“不达标”或“不合标准”。从这里可以看出,标准是一个线性的概念。而线,按照数学原理来说是由点组成的,而点具有无限小的特征,所以实际上不能说处于或等于标准,而只能说符合标准,超过标准或低于标准。把“证明”与“标准”结合起来,“证明标准”在汉语语词上就是指诉讼证明应当达到的一个状态,整个词组是一个名词词组。
(二)证明标准的概念比较汉语是一门独特而美妙绝伦的语言,同一个词组在不同语境中可能具有多重语义。研究证明标准的概念不能仅仅辨析其基本语义,还应当在法学语境中进行多种概念的比较,这样才能真正认识这一词组。
在法学语境中,证明标准概念差别非常之大。如果认可证明标准即是证明要求,则我国最早的证明标准概念出现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一书中:“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或称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很明显,这一概念混淆了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程度与证明标准,是非常粗浅的。后来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证明任务和证明要求被区分开来,于是这一定义遭到了否定。然而,与此同时证明标准的概念也逐渐多了起来,本文按照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代表性的概念:1.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2. 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的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证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证明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这种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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