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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标准的概念(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 内容不同证明要求比较抽象、笼统,而证明标准相对具体。比如,证明要求只是概括地提出诉讼证明活动要达到客观真实或是法律真实的程度,但在何种类型的案件中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则它在所不问,而是由证明标准来解决。相反,只有通过诸如证明标准等证明要求的具体内容,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要求才能实现。

    3. 导致的结果不同证明要求导致的结果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导致的是实体责任的承担。这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比如在民事诉讼中,甲举证证明某年某月某日他在乙的三层小洋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当时乙、丙和丁等三人正在阳台上激烈争吵,而花盆不知是谁不小心碰落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甲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首先应当分配给乙、丙、丁三人。该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若想摆脱此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是民法中过错推定责任规则设定的证明要求。与证明要求不同的是,证明标准只过问事实的清晰程度。在本案中,甲只须证明自己的伤害是乙家的花盆砸伤的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对甲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当认定由乙、丙、丁三人来承担;如果三人都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则责任由三人共同承担;如果三人中某人能够证实花盆不是他碰落的,则可以以他已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中证明要求导致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证明标准是确定甲、乙、丙、丁各自是否承担损害责任的最直接依据。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远远没有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困难,因为大多数学者并没有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但是由于这两者的关系非同寻常,故而区分两者更有利于理清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本文以为这两个概念存在以下区别:1. 在诉讼法中的地位不同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这一尺度的意义在于衡量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标准:越过这一标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相反,则将承担败诉责任。并且相当特别的是,证明标准在许多情况下只针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设。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证明活动惟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法庭才会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相反,被告人无须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与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而可以成为其一个摆脱刑事责任追究的积极抗辩理由。可见,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标准是法庭的判决依据,是形成判决的前提条件,必不可少。

    而证明责任的诉讼法地位则不同。“证明责任的设置与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即不论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提供证据行为,也不论当事人是否证明了该要件事实的真伪……,它作为一种法律规定都是存在着的,只是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当该要件事实上处于真伪不明时,它才被实际运用。” 可见,证明责任虽然在立法上不可少,但是它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实际性的起作用的,从而不是判决的必然前提。原因就在于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有多样性,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不是正确的实质性依据问题,而是一个立法者的抉择取舍问题。

    2. 内涵不同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制,当法律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是对当事人证明义务的一种风险分配。分配的结果将决定是由原、被告或是第三人来承担证明义务,证明不能承担不利益的裁判后果。这说明证明责任至少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具体事项的证明义务由谁来承担;二是有证明义务而不承担或承担不能的承担败诉风险。而证明标准是一个工具,它的功用是衡量证明义务人对案件事实证明所达到的清晰程度。是10%, 49%,51%,70%,还是90%以上?这才是证明标准所规制的内容。可见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内涵根本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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