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个且独立的诉讼证明标准是无意义的,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性不能自我实现,必须通过诉讼证明活动的推动才能达到。这说明,对诉讼案件的认识必须依靠证明活动,而不应当一味地强调人类的主观认识能力。目前我国许多学者盲目地陷入了对主观认知能力的片面分析与探讨之中,反而忽视了证明标准的客观性的一面。当然,这本来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积极之举,但是考虑到人类对自身主观认知能力的探索几乎贯穿了整个人类文明史,却至今并没有得到一个较满意的回答。故而,在法律这个限时性主题讨论框架内,对人类认知能力展开旷日持久的探索实在是徒废时光而于现实纠纷的解决毫无助益。立足于实效的角度,我们应当在合理可行性的范围内选择一个更为切实可行的认知理论。只有采用此种理念,我们对诉讼证明活动才能寄予厚望,对社会正义才能充满期待。相反,缺乏认知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无异于告诉世人,“认知是不可能,人不能了解自己,更不能了解别人”。诉讼结果的存在也就因此而缺失了正当性,即使可能正确也因之变得不可信、不可靠。故而,我们应当相信自身的诉讼证明活动会产生人们期待的结论,我们应当依赖诉讼证明活动。无此,世界上所有的法庭均可以关门矣!
注释:
1.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海》,蓝天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08页。
2.《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5页。
3.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
4.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页。
5.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 312页。
6.王圣扬:《论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第136页。
7.熊秋红:《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 79页。
8.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9.陈卫东,刘计划:《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10期,第 37页。
10.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 121页。
11.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 119页。
12.何家弘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 65页。
13.《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 1461页。
14.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47页。
15.参见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页。
16.参见沈达明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17.参见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3页。
18.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1页。
19.对诉讼证明主体而言,可以防止无辜的人受到不合理的责任追究,尽早摆脱国家权力的合法“侵害”或“束缚”。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较稳定与合理的缓解甚至部分解决超期羁押、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等问题;而对国家司法权或诉讼目的的实现而言,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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