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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预算制度的学理构造(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四、结束语

  司法预算是司法有效运转,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物质基础。学理分析所构造的司法预算的基本框架是:司法预算列入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议和批准;法院内法官民主管理机构负责司法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决策,具体管理由法院内司法事务管理机构承担,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仅享有预算提交时的附议权;司法预算的监督应从收支两方面入手,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密切配合发挥主要作用。应该承认的是,制度的变迁存在路径依赖,一定程度上需要迁就纷繁复杂的客观历史与现实。司法预算制度的改革触及法院体制、财政体制等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期待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因此,有些学者提出了司法预算划分为中央和省级两种预算,由同级人大审批以及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编制等过渡方案。[18](P263-264)但是,笔者认为,以纯粹的司法理论和预算原理为工具,构造司法预算理想模型的意义在于,为司法改革提供发展指向,有效检测并及时矫正改革趋向中可能出现的偏离。

  「注释」

  [1] 1994年《预算法》将1991年《预算管理条例》的关于上级人大直接审批下级预算改为行使审查权,这既避免预算重复审批的矛盾和尴尬,也符合预算运作的法理。

  [2] 我国关于司法权的认识,经历大司法权说——三权说——多义说——两权说——单一权说的理论嬗变,(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37—193.),笔者采信单一权中的裁判权理论,因此本文的司法预算仅指向法院系统预算。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作用在于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具有地域性,可以划分为多层次,其相关开支可以划入各级预算。

  [3]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有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组成联邦和州不同的法院系统,其中联邦司法预算完全由联邦财政负担;州司法预算中,上诉法院经费通常来自州政府,而低级法院的经费则有的由州财政或地方政府财政各自或共同负担。后者受到广泛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M].韩苏琳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12- 223.)

  [4]也有学者认为还有制裁违法行为和维护国家主权等目的。(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81.)

  「参考文献」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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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6] 刘云龙。民主机制与民主财政——政府间财政分工与分工方式[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7] 张仁善。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司法改革的影响[J].法学评论。2003(5):153-160。

  [8]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 齐延平。人权与法治[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10]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11]周汉华。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1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M].韩苏琳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13]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4]刘剑文。财政税收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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