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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必要性之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随着我国加入WT0及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对我国政府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在部门规章的制定,重大决策的出台,对外招商引资的谈判以及诉讼事务的应对等方面迫切需要专门性的法律服务,这就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历史契机。自 2002年10月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来,仅仅三年的时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涉及政府的工商、教育、公安、经贸、安监、环保、质监、证监、民航等部门,这是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的第三次重大变革,它对完善我国律师行业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具有重大意义。在此,笔者对在我国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建立起该项制度。如美国、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地区都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在这些国家政府中拥有相当数量的公职律师, 美国现在有1.8万多名政府律师;新加坡有约260名律师被派驻到各级政府部门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大约有450多名律师活跃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这些公职律师为政府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服务。这些国家、地区先进的作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我国律师事业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已初步具备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级政府部门任职的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全国有上万人,有的政府部门还常年聘请法律顾问,这些为公职律师的设立提供了客观的条件。自 2002年10月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创建了广东模式和厦门模式、扬州模式,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已达 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 人。但在立法上还没有对公职律师做出明确的规范,公职律师的概念较为模糊。一般地认为,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门为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律师。公职律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政府公务员又是执业律师。为此,公职律师与现行法律产生了一些冲突。

  我国《律师法》将律师的性质定性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政府工作是社会服务的一个方面,这就为公职律师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律师法对公职律师制度并没有作出规定,首先,律师法中没有体现出公职律师是政府公务员这一基本属性。其次,律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在律师法中仅对军队律师作出规定,其他公职律师没有涉及。国外将公职律师分为政府律师、军队律师、公诉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律师等,而我国目前对公职律师的概念法律上尚未定义。第三,律师法中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一条款实际上否认了公职律师是政府公务员身份的存在。最后,律师法中有些条款已不适用于公职律师,如执业机构、执业范围等。除律师法外,我国其他一些国家机关组织法、议事规则、管理条例、立法法、信访条例以及法律援助制度中也缺乏支持公职律师的内容,不利于公职律师实际工作的开展。这些立法上的缺陷,限制了公职律师的发展。

  如何解决公职律师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笔者认为:第一,修改律师法,对现行律师法中律师的概念、法律地位、性质、功能作用、执业机构等条款作出修改,如律师的概念要含有公职律师的内容。律师的实习、培训及执业方式也要作出相应的修改等。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要予以废除。如“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一条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应予以取消。增加“国家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条款,增加我国执业律师类型条款等。第二,制订专门的“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公职律师的招聘、录用、职称、待遇、地位以及组织机构等也需要有专门的条例来加以细化。在法律修改后,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性的“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对公职律师加以规范。第三,修改相应的法律、规章等使之与公职律师制度相适应。这些法律、规章的修改有利于公职律师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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