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必要性之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公职律师与其他社会执业律师的区别

  公职律师,是我国律师队伍中一个比较专业化且分工很细的群体,它与社会上其他职业律师一样,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然而,他们之间又有很大的不同,比较这种区别对发展公职律师制度,抓好公职律师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l、从性质上看,公职律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政府公务员又是执业律师,而社会执业律师是社会中介组织的成员。首先,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性质与政府部门有很大不同,这决定了公职律师主要是面向政府,而社会执业律师则主要是面向社会;其次,公职律师受国家公务员编制的限制,人数较为稳定,组织形式较为严密,而社会执业律师不受编制和人数限制,形式上较为松散,多采用合伙制、合作制的方式;第三,公职律师领取公务员薪金,社会执业律师则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这些区别决定了公职律师比社会执业律师具有更强的政治性、公益性。公职律师其职业道德修养和执业纪律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因此,对公职律师的素质要求要比社会执业律师更高。

  2、从服务对象上看,公职律师的专业性更强。公职律师主要工作是: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等。对于社会上的民事、刑事案件,公职律师并不办理,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和弱势群众,相对于社会执业律师,专业性更强。目前,我国尚未很细地划分专业性律师执业制度,社会执业律师不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均可办理,业务量很大,这样对我国现有的七百多种行政法规、四千多种地方性法规和近三万多种部门和地方行政规章难以做到精通和掌握,而公职律师因不受其它业务的影响,却可以专门研究这些法规和规章,公职律师因在政府任职,具有“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等特点和优势,更便于为政府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同时,公职律师没有任期限制,更可以为政府提供长期的、连续性的法律服务,这比政府聘请社会执业律师作法律顾问更有保障,更能适合政府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3、公职律师的服务方式,更能保障社会弱势群众的利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越来越广泛。同时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各种权益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一部分公民在法律纠纷中,因无钱请律师而使自己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执业律师虽能对律师费进行减免,但对困难群众来说,也是无力承担的。而公职律师无偿服务的方式,解决了弱势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4、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的关系。公职律师除为政府服务外,另一职能就是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并不完全相同,公职律师工作的重点并不是法律援助,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才是公职律师的主要工作。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大多数由行政机关指定专职律师来承办,具有较强的行政命令色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十分和谐,在一些律师较少的地区,日益增长的援助需要与专职律师难以全部承办法援案件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因而在政府中设置公职律师,办理部分援助案件,也是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需要。

  三、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的必要性

  我国公职律师事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前景,但在发展过程中很不均衡,各级政府对公职律师的设立还很谨慎,仅仅在政府的有限部门开展了这一工作的试点,公职律师的招聘与录用、管理尚未形成统一制度。笔者认为,在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对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