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将监狱明确定位于“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监狱法制建设中,司法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促进监狱法制建设,相继出台、修订并清理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刑罚执行、狱政和生活卫生管理、罪犯教育和劳动以及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等各有关方面,这些都为推动监狱依法治监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以法律形式赋予监狱管理人员“人民警察”的身份和地位,从而提高了他们执法的权威性。监狱法还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义务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还以列举的方式明示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为的9种(类)行为。监狱法的这些规定和要求彰显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监狱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相关章节也规定了保护罪犯权利的具体内容。在贯彻实施监狱法的过程中,罪犯的合法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司法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保护罪犯权利的规范性文件等。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人权保障,司法部还颁发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国监狱系统实行旨在增强监狱执法和管理活动的透明度、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狱务公开”制度,即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公开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和监督方式。“狱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罪犯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监狱对罪犯实施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监狱对罪犯实施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审批程序及结果,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新闻媒体、狱内宣传、狱务咨询等途径,依法将监狱管理有关事务向社会公开,各地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监狱长信箱和监狱长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措施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狱务公开提高了监狱的管理水平,促进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素质,密切了监狱与社会的联系,也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证监狱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彰显司法人权保障,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民警的执法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约,民警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罪犯这一特殊群体,在依法服刑改造期间,还面临有服刑之前未决罪、狱内重新犯罪、子女监护权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婚姻、继承、申诉、控告等等法律问题,需要得到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这些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急需要有监狱自己的专业的法律人员去办理。
监狱企业改制后,我们的监狱企业管理者已经习惯于以前的计划经济,“人治”经济,对于公司制度知之甚少,企业破产,劳资纠纷,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对外签定合同,订立公司章程,公司上市等等这些也都需要有监狱自己的专业的法律人员参与才能顺利进行,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使我们的监企分开改革顺利进行。
作为监狱的领导者,任何一位领导干部,由于各自拥有不同的知识结构和从事的专业领域各异,谁也不可能成为无所不晓的“百事通”,他们往往被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所累,而在某些涉法事项上,他们更不是法律专家,更需要那些通晓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律师来辅佐和帮助。这样可以避免领导者因不懂法而导致的一些差错,防止给国家或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麻烦。故而在重大决策上由公职律师把好“法律关”,不仅有利于提高领导者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素养,更能养成领导干部凡事须过“法律关”良好的执政风格和办事习惯。因此,抓住监企分开这一历史机遇,在监狱系统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适应监狱依法治监,依法执行刑罚,确保监狱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管理和经营的需要。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对促进监狱依法行政,提高监狱法治化程度必将起到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将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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