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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官国外培训的实证考察(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的崔岩,意外地收到美国休斯敦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他心中忐忑地拿着通知书找到刑一庭庭长朱军。“当时我们庭受理的案子超过了历史最高件数,上至庭长下至合议庭法官都铆足了劲办案”,崔岩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时他并没抱太多希望。但一个星期后,崔岩得到通知,院里同意并且支持他去美国读书。近年来,在市政法委、市高院的组织下,海淀法院多名优秀法官参加外国高级法官研修班学习。两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分别获得了瑞典和美国的法律硕士学位。海淀法院在人才培养上敢于下大手笔,舍得花大力气。[vi]

  除少数自费留学,但在法院保留编制的外,多数出国培训是由法院即国家出钱的,国家对法院的财政投入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于此处。在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下,这部分支出是名正言顺且非常正当的。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培训费用是不能转作他用的,既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官的经济收入,也不能转化为办案经费,而其效益历来也没有人、也无法进行认真的考察——只要钱花出去了,必然会有效果,心照不宣的是将其作为一种待遇——部分是领导的特权,部分是对某些法官的奖励。[vii]

  2、效果与效益分析

  就出国考察和培训对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的作用而言,自然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必须明确何谓法官素质,笔者在一篇专论中已经谈及,法官素质决不是指学历或学位,而应是其职业道德(法官的良知)、法律专门知识、能力和经验以及其他学识的综合。[viii]那么,能否对出国培训在提高这些素质方面的效果做出评估呢?

  首先,出国考察和培训对于法官职业道德的提高不能说决无作用,或许会增加他们对该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等等,但至少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正如学识与学位与道德无关一样。近年来因腐败、徇私枉法落马的法院院长们经常出国的绝非少数,但并没有因此减少他们的贪欲,甚至没有使他们学会小心滥用权力的风险。应该警惕的倒是国外的物质生活和法官的高待遇是否会扰乱他们忍受清贫的耐力,增加他们愤世嫉俗的心境。

  其次,出国培训对于法律技术知识和经验有何直接作用,没有一个法官能够讲清楚。当然或许有许多潜在的积极作用,而且必然会因人而异。[ix]海淀法院模范法官宋鱼水多次谈及她出国培训的经历:“参加政法系统组织的到荷兰4个月的法律专业培训,使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这种比较学习和贴近了解使我不再盲目地崇拜和效仿西方,不再抱着与专家学者相同的视角来审视西方文化和中国现实的鸿沟,开始了适应本土文化审判模式的积极探索。可以说,这是我法律人生的第三次飞跃。”仔细品味这段话的含义,恰恰是对法官出国培训的一种反讽,如果我们的学者和法院不盲目崇洋,何需让法官到国外去感受中外差异,又何必花钱走这样的弯路?[x]而如果没有宋雨水这样的悟性,食洋不化,岂不是适得其反,反而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增设了一层屏障?此外,法官不同于涉外律师,并不需为外国当事人提供服务——此事关乎国家主权和尊严,因此英语及其他外语本身并非中国法官的业务要求——即使审理涉外案件,法官也不必须用外语审案和阅读法律文件;即使需要了解国际法和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与实践,也不必非到外国或境外去了解;即使需要部分专业人员,也无须所有的法官都掌握外语,直接从外语专业人才和归国人员中招收,不仅经济、而且水准更高。

  出国培训与法官职业化的联系表面上似乎是顺理成章,但实际上即使并非毫无关联,至少这一路径是不能依赖的。法官职业化应该是法院准入资格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应该是严格准入标准、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任职前的实务培训,而不是在院校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提高法官的身份保障和物质待遇,减少人才流失,尊重司法经验(而非简单的年轻化)——其中身份保障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根本;而在操作的层面上,职前培训、实践经验积累,则是最重要的职业化途径。而只有对本国的法官和法律教育缺乏信心的决策者,才会想到依赖出国考察培训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化,这种思路正是出于对本土司法实践和制度的不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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