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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上)(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中国为什么没有走上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

  庞大且僵化的政府体制及改革成本大规模的、广泛的民间性制度创新曾经是一些西方国家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动力和内容,中国却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或者退一步说,即使中国近年来出现过分散性的、地域性的民间制度创新的努力,但它最终并没有独立地成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主要动力。原因是什么?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体制。在这种政府体制面前,能够为政府所接受和认可的民间性制度创新活动,一旦成为政府所认可和赞同的活动,便开始上升和转化为政府扶持和推动的国家性的制度创新活动。那些不能为政府所接受和认可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即使它能够出现,一旦越出政府所能承受的范围,也要受到僵化体制的阻碍和遏制。更多的情况是,在政府不允许和不支持改革的情况下,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必然要承受和付出巨大的改革成本,这是它所无法承担的。所以,在没有政府支持和帮助的情况下,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无法单独成为中国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我们也无由走上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历史的比较也许能够更好地向人们说明这种情况。改革前的中国是一个实行行政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整个社会都置于一个统一而强大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行着全方位的行政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冲破原有体制进行制度创新,其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巨大的。回顾过去改革前几十年的情况,民间组织和社会个人宁可在原有体制下承受由于创造力受压制而导致的低效率、低收益状况,而不可能和不愿意从事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活动,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当然,社会个人的、民间性的、带有制度创新性质的行为尝试并非没有出现过,比如,许多地区的农民想方设法争取保留自留地,自种自收等。但最终都被行政力量压制回去了。如果有一位农民从农村跑到城里,想在城里做买卖,他可能会被城里的街道组织、公安和治安联防或是遣送回原籍,或是当作“坏人”抓起来。至少,会有其它一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许他继续在城市街头上做生意。而大家都很熟悉的欧洲历史告诉人们的却是另外一种相反的情况。在那里,从中世纪起,农奴从封建庄园中逃亡出来,会在城市里找到一份工作,城市的自治组织不允许封建庄园主来此抓人。正是这种情况与其它方面的情况结合起来,使西欧中世纪出现了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 (加上教会)互不隶属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空间,民间性的制度创新萌芽才得以萌发且茁壮成长。所以,是一种强大且僵化的行政集权体制阻碍了中国走上大规模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道路,阻碍中国走上一条社会演进型的法制改革道路。在统一强大集权体制的背后,自然还有利益与文化的因素。这方面的因素我们无法在此一一详细叙述。

  就过去几十年的中国情况而言,还有一类改革是社会民间力量无法自行完成的。比如,中国传统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由于有着一整套方方面面的制度和环境限制,即使存在着巨大的现有制度内无法实现的“外部性”收益,企业也无法自己实现企业制度改革,只能等待着政府的力量推动。因为,由于体制僵化问题和机制问题,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没有力量克服进行制度创新所必须付出的巨大成本,他们(多数人)也没有这种动力。毕竟,国有资产不是个人的资产,多数人的觉悟是有限的,不十分高的。又由于中国的体制僵化的矛盾尚未发展到极点,众多的个人仍然能够在这种体制下维持着基本温饱的生活,依靠许多分散的个人去推行和实现制度创新,或是联合起来要求和推动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条件尚没有形成。所以,只有当中国新一代领导人在世界现代化流潮的挑战面前产生了危机感,决心以政府所掌握的政治和社会资源推进改革时,中国才走上了制度创新和法律变革的道路,走上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

  从历史上看,只要有一个强大的、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管理控制的政府系统的存在,社会演进型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都不可能独立成为法制发展的主要动力。凡是社会演进型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能够独立成为法制发展的主要动力的地方,不是政府权力衰败,就是政府权力已经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和制约。这恰恰都不是中国目前的情况,也是近期内不可能出现的状况。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客观上选择了“变法模式”,走上了由政府通过政策法律推行社会变革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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