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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我们不争取时间,不能赢得时间,会出现一种怎样的后果。假设中国也能够比较从容地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比较从容地培养人们的行为习惯,在时机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建构新的法律制度,让法律制度的变革与人们的行为习惯的演变呈现相互协调、适应的过程,这自然是最理想的。但是,经济发展的速度压力不允许我们那样。如果等待国家行政机关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再制定行政法?等待企业有了环境保护意识再制定环保法?等待国家干部有了廉政意识再制定廉政措施?等待企业老板有了保护劳工权益的意识再制定劳动法?如果真是这样,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恐怕目前还处于尚未启动状态,中国就有可能在国际社会中丧失生存的机会,就有可能在下一个百年史甚至更长的时期里重新接受被奴役、受欺辱的命运。这是国家所不能容忍的,说到底,是人民不能满意的,是熟知近代百年屈辱历史的中国人所无法接受的。所以,我们做出了加速现代化和加速推进法治的选择,走上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之路。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特点,就是要在一个较短时间里,人为地甚至是强制性地完成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也就是说,不能等待法制现代化的各种因素和条件都俱备了,不能等待法制的现代因素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地演变出来。而是要在一个有限的时间里,把不俱备的条件尽量创造出来,把应该改革的东西尽量改革,把方方面面的工作立即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出来。所有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因为由于外部挑战的压力,由于时间的压力。

  从另一个角度讲,民间性的、私人性的制度创新行为,或是如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纯粹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一个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谈判”和创新行为扩散过程。因为,一种地域性的制度创新行为要想向外扩展,成为全社会意义上的制度变迁的努力,必然要遇到其它众多社会组织对它的认同和模仿问题,需要有一个不断学习、说服与谈判的过程。所以,它需要更多的时间〔7〕,需要解决由分散性的社会民间改革所带来的诸种改革目标与模式之间的矛盾冲突,它们之间的统一问题不易在短期内解决。中国由于实际存在着一个完成现代化的总体时刻表,时间紧迫,政府不可能坐等漫长的社会演进过程为它送上遥遥无期的未来收益,必须选择能够实现赶超目标的政府“变法”模式,在改革目标选择与道路选择方面节省大量的精力与时间。这也是中国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更广泛意义上看,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社会现代化运动,都是在一种环境压力下紧急起动的,都存在着国内对于现代化的准备不足的问题,表现为传统社会与现代化要求的矛盾,传统社会中的可资利用的资源贫乏,法律制度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迅速推进国家现代化,“睁开眼睛看世界”,学习西方,变法改革,是根本的建设途径。因为这种做法可以迅速学习到以前没有的知识,降低摸索成本,缩短时间过程,而且可以发挥“后发优势”,逐步实现赶超目标。属于这种现代化运动的内在组成部分的法制建设,自然也不能例外。

  四、什么是最大的法治本土资源?

  法治的本土资源,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提法〔8〕。沿着这个思路分析下去,就会顺理成章地产生一个问题:政府推进法治所依靠的本土资源是什么?如果这个问题提得过大以至于不好把握讨论的范围,我们可以把问题再缩小一些,仅仅讨论一下,什么是政府推进法治所依靠的最大的本土资源?

  其实,问题的答案可能是极为简单的。从现实中国国情出发,中国推进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所谓本土政治资源,大意是指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可资利用的政治组织、政权效能及其社会基础和影响。当然,肯定还有更好的表述,或是更深一步探讨如何表述的必要,但这不是本文的力量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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