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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方法论要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裁判方法的内涵及其价值

  (一)裁判方法的内涵

  什么是裁判的方法,梁慧星教授认为,“裁判的方法就是帮助法官进行正确法律思维,有利于公正高效裁判的一些规则、技巧、方法和理论。”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我们不仅应认识到审判是一门科学,注意总结、提炼、借鉴和遵循审判活动规律,而且还应认识到审判是一门艺术,更应注意研讨和实践法官裁判所运用的规则和技术。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教育更多地注重法律知识的培训,忽视法官法律思维等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裁判方法的研究和教育在我国尚处于零散和起步的状态,法官在实践中对法律规范价值的不同理解和评判常常与法学理论上抽象的公平、正义理念以及现实生活中具体案件的实质、合理性要求特别是与社会效果的评价之间产生矛盾,常使法官在司法理念、适用法律规范和实现实质正义之间产生种种困惑而难以取舍。笔者认为,裁判方法就是使法官逾越法律规范高度抽象的局限性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事物感性认识、多样认识这条鸿沟的桥梁,即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进行裁判的方法论问题,是构建事实、法律和裁判的桥梁。

  在目前的法学研究和理论中,对裁判方法的界定存在一种误区,即将裁判的方法等同于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或者混同于法律思维、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裁判方法的价值被限定在如何寻找法律,裁判方法研究更多地是从理论上或宏观上进行研究,缺乏从审判实证角度的研究,容易使法官陷入形式逻辑和概念推导的误区,也难以满足审判实践对法学理论的要求。因此,从审判实务角度微观地考察,笔者认为裁判方法的内涵及其外延可以这样界定:

  从个案之外分析裁判的方法,即当我们办理个案时,是否可以从个案之外寻找裁判本案的方法?法官首先要有这样的意识,不仅在个案中裁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进行利益分配,还要将个案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并努力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吻合。我们可以称此为社会学的方法。其次是历史学的方法,即法官要学会衡平的方法。这也是人们思维的一个正常习惯,对待新事物总是想从过去的经验中寻求帮助,而这种过去的经验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他人的。那么,我们法官是否有这样的意识,当遇到个案的时候是不是先找找,我们自己以及自己所在的法院和上级法院有没有同样或类似的先例。如果有这样的先例,而社会条件又没有多大的本质变化,就应该遵循先例的裁判规则。

  从个案本身分析裁判方法,首先就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方法。中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官认定事实的方法更为重要;其次是适用法律的方法,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及法律补充的方法;第三是调解的方法,它能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方法融为一体,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契合统一的主要技术和方法;第四是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它是最终诠释案件事实、法律和裁判的方法。

  (二)裁判方法的价值

  裁判方法与司法公正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研究裁判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科学的裁判方法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是法院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工作的主题,而司法能力从主体层面来说,可以分为法官的裁判能力和法院的审判管理能力。梁慧星教授说:“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公正和良知,二是理性,即知识和智慧,包括各种方法和经验的使用”。1科学的裁判方法不仅可以指导法官正确地进行法律思维,行使裁量权公正裁判;而且,法官掌握了科学的裁判方法,在裁判中就有了能动性,就不再是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复印机”,而是能够面对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运用法律规定、司法理性和良知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公正判决。其次,科学的裁判方法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途径。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最高法院推行一五改革纲要以来最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究其实质和核心,法官职业化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法官的专业化,而所谓专家型法官的本质特征,应当是对类型化案件法律关系本质的把握,对该类案件中相应行为特征、事实证据认定规律的把握,以及对这种类型化案件适用法律能力的把握,包括适用法律规范、部门法的指导思想和整个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发展趋势的把握。法官职业思维和逻辑推理过程的核心和判断标准,就在于科学裁判方法及技术的形成和熟练掌握。第三,科学的裁判方法是维护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裁判方法的价值就在于,一方面法官通过科学的裁判方法使法律规则无数次地得到实现,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使相同情况下的当事人通过裁判方法的规则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结果,维护并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科学的裁判方法限制和约束着法官裁判中的任意性,规制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案件应该采用相同的方法裁判,除非有充足的例外理由应该遵循先例,法官应该以职业的自律和法律的规制进行自我约束和同行约束,通过裁判的一致性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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