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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方法论要(5)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另外,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做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是造成当前撤诉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调解已在审判实践中成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立法与实践如何实现契合与统一已成为当务之急。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一些国家,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调解制度早有先例,我国行政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已为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可能性条件。笔者认为,对以下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不履行决定职责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合同案件。当然,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和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的原则。1

  五、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

  裁判文书作为连接法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桥梁,法官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2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判决理由,以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法律解释、论据分析并最终推导出正确的结论。

  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不仅是裁判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上述所讨论的种种裁判方法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尤其是要体现在裁判理由中。近年来裁判文书的改革中,出现了两种误区:一种是不管案情的繁简,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争议,一律逐一罗列逐一认证、说理、分析,使裁判文书越来越长,法官越来越忙,裁判文书也难以反映不同程序、不同案情的特点;另一种是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事实认定简单化,说理缺乏针对性,理由空洞、引用法条不缜密、不具体。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在尊重裁判文书规范性的前提下,“简案简写、繁案详写”,以体现案件的个性化特征。“简案简写”是指应从具体案件的案情出发,突出对重点争议证据的认证说理以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辨法析理,也要避免证据简单罗列等不认证、不说理的弊病:“繁案详写”是指对一些重大、疑难的复杂案件,要用精炼的语言,运用证据分析认定事实,准确引证法条,并通过对法条的准确解释说明该法条能够适用于该特定案件的理由,全面、清晰地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避免无谓的重复和罗列。对于法理、经验常识、习俗、情理包括道德规范等是否可以作为判决中的论证资源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有较大争议。但从审判实践角度来看,以上各种论证资源与法律一样均可成为判决中可以引用的论证资源。但综合运用时应遵循下列规则:第一,法律是最主要、最基础的论证依据,其他资源则只能是辅助的。第二、直接运用法律之外的其它论证资源应慎重把握,运用的前提是确无法律论证资源,而且尽量将其它论证资源统领于法律原则之下,从而进行创造性的论证和适用法律。第三,不能将与案件毫不相干的道德、常识等论证资源随意罗列。

  1参见梁慧星教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裁判的方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1 参见常青法官在“裁判的方法”研讨会的发言:《西安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中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评述》。

  [1] 参见梁慧星教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裁判的方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2] 参见马小莉:《行政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取向与证明标准》,载《裁判的方法研讨会论文集》。

  [3] 参见马小莉:《行政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取向与证明标准》,载《裁判的方法研讨会论文集》。

  2 张卫平教授在《司法统一:应然与实然》一文中提出“法律本身就为法院同样处理提供了一个尺度”,摘自天涯法网。

  [4]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152页。

  [5]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182页;郭卫华主编:《“找法”与“造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152页。

  [6]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76页;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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