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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司法改革是目前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从90年代初期开始,司法改革开始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1995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执政党文件的方式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改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司法改革是顺应了社会发展和时代的需要,不论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还是实行议会至上的国家,都进行过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改革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始终是围绕公正与效率,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方向发展。笔者想结合宜昌市两级法院司法改革实践,从宏观的角度探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对策,借此展望改革的前景。

  一、推行改革的社会背景及动因

  现行司法体制在运行中与社会需要的冲突日益明显。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司法状况多表现在“无法可依”。经过20多年的努力,立法日趋完备,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无论是司法人员队伍建设,还是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诉讼渠道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存在的问题多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上,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社会公平无法实现,挫伤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司法机关权威不足、效率低下,许多民事案件的判决得不到完全执行,执行难成为每年人大会代表们提议较多的突出问题。同时,法官的素质,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法官的产生与管理、法院的经费来源等等,在目前呈现出不少弊端,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判,审判独立受到削弱,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改革是必然的。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干扰了法制的统一,阻碍了法治的进程。这些年来,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成为诉讼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时难以去除的一块心病。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成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凭借司法裁判权,依地域划线,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其手段日益隐蔽和巧妙,形式上更加合法化。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之处,凡是案件的两造不属于同一司法辖区的,与审案机关同一辖区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便得到加倍照顾。若其为原告,则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追加诉讼当事人,受案法院总是有求必应,尽心尽力;当被告的,则受案法院在庭审前与之仔细商议,庭审中共谋对策,庭审后尽力帮助其解脱责任。“拖延”和“吓唬”是某些司法官员用来对付外地当事人的两种最常见的手段。以最小的代价吓走原告;或者干脆拖延时日,审理期限一拖再拖,拖垮原告或使被告逃遁。结果,法制统一遭到严重地破坏,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与神圣性大打折扣。

  少数司法官员受特权观念和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腐败问题突出,毁坏了法院的声誉,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司法腐败分子是极少数的,但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轻者吃请受礼,重者受贿索贿。司法腐败的严重性,主要表现为司法官员吃请受礼等违纪违法行为普遍化,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约束无力与司法官员自律意识淡薄,以及司法机关腐败案件发案率和司法官员中受处罚人员的比例居高不下。司法腐败对法治建设的破坏往往是致命性的。首先,司法腐败的直接后果必然表现为司法不公和徇情枉法或者贪赃枉法,对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司法不公,直接影响到司法功能的正确发挥,毁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使得国家确立的通过诉讼这一法律程序来调节关系、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进而促进社会稳定的司法宗旨难以实现。其次,我们还要看到,司法腐败所引起的较为间接却又更加严重的后果是对各种行业已存在着的法律纠纷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激化矛盾,加剧社会的不稳定状态,进而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这对于我们正在推进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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