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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近四年来我市司法改革成就之概况

  进行了机构、人事和审判方式的改革,精简了机构,合理调整了审判力量,重新划分审判职责,形成了完善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通过审判方式的改革,强化了审判组织的职责,在全市推行了主审法官、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例如,宜都市法院审理十三个乡镇(办事处)38万人口的各类案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深入,各类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仅1998年该院业务庭45名审判人员结案逾2000件之多,人少案多使合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与日剧增,审判人员素质和责任性不高,“审而不判”的情况严重存在,人为延长了办案周期,降低了工作效率,使审判质量也无法保证。

  为改变这中现状,宜都市法院果断实行改革,将现有审判人员分为主审法官和综合组两部分,明确规定了主审法官的权利和义务,凡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出现问题,主审法官负70%的责任,综合组人员负30%负责。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的,则取消主审法官资格。在立案的运行机制上,宜昌市夷陵区法院进行了大胆改革,即建立了一种“统一立案、专业审判、强化执行、重视监督、科学管理”的审判工作运行新机制。重视立案和执行工作,突出专业合议庭的作用,实行法庭管理体制单列和书记员管理体制单列,从而使审判工作全面实现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大立案”模式已在宜昌市两级法院得到全面推行。在庭审方式上,对举证、质证、认证等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科学地设置内设机构,以前部门职能交叉、行政人员比例过大的现象得到了克服;各基层法院有计划地撤并了部分法庭,法庭的设置规范合理,法庭建设得到加强。从目前的运行状况来看,改革比较成功。

  积极推行法官助理试点改革,为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积累了经验。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工作进行试点” 的精神,秭归法院和夷陵区法院推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秭归法院实行法官助理,是法官定编的配套改革,法官助理在定编法官的指导或指令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1、法官助理不享有审判权,但可以参加合议庭合议案件,在合议案件时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2、协助定编法官或主执行官指导书记员做好庭审前和庭审后的辅助性工作;3、在资深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评查;4、负责案件材料的登记、统计、文书校对,但不起草裁判文书;5、负责调查取证等工作。夷陵区法院的法官助理改革只在刑事审判庭进行试点。主要是实行实体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权分离,构建了每2名实体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的模式。实体法官负责对案件的实体部分作出裁判,是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程序上的操作及案件辅助性工作,对不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负责。这项改革优化了审判队伍结构,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

  对法官定编进行有益的探索,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秭归法院于2001年 3月中旬在第一次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法官定编的试点改革。所谓“法官定编”,就是根据审判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法官编制,从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中选择胜任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官到审判岗位工作,成为在编法官。该院法官编制确定为36名,除了原已产生的25名审判长和主执行官是当然的定编法官外,还有 11名则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36名在编法官占全院工作人员总数的44%,占具有审判资格人数的61%.在编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享有审判权,不是在编法官的人员称之为法官助理,虽然保留审判资格,但只能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只有在参加合议庭时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助理纳入审判辅助人员序列进行管理。从审判的公正与效来率看,秭归法院的法官定编的改革是十分成功的。该院2001年各类诉讼案件审结率为96%,在编法官承担了全部案件的审理,人均结案87.7件,比2000年人均结案数增加了30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无一件错案,无一件超审限案件,2001年共执结案件1505件,执结率达92.5%.从根本上扭转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通过实行法官定编,优化了审判队伍结构,改革了过去“人人当法官、个个审案子”的局面,为迅速造就一批高素质法官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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