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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刑事司法程序改革(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根据以上情况,虽然可以因此而明确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司法程序的完善,并且,司法程序的完善的含义首先在于立法应进一步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然后则是司法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但由于程序公正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即程序公正的概念并不是与诉讼同时产生的,而是随着诉讼程序的发达、完善逐渐形成的;需要以具体条件为基础,另一方面,程序公正的含义也经历了并正在经历着变化,其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这意味着司法改革在立法这一层面上不应仅仅以现有的关于程序公正的某种固定理念作为完善的根据。

  例如,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今天看来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然而,这项权利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个别到普遍、从审判阶段到侦查阶段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面的条件客观上存在着制约作用。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在各方面的条件完全具备之时,发展才有可能。回首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全国的律师寥寥无几,但辩护制度在当时却被毅然确立,并由此推动了我国律师制度、辩护制度的发展,充分说明了改革并不是只能在条件完全具备之时才能进行。相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改革措施,即使在当时看来条件并不完全具备,也同样会获得成功,并会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改革。反之,如果只是被动地等待条件具备再进行改革,很容易陷于因循守旧、反对改革。

  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基础问题是司法程序的改革,一方面意味着立法应在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完善司法程序,使之充分反映程序的要求,以符合司法历史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司法应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追求实体公正,以实现司法的宗旨。对后者而言,首先要考虑的不是条件问题,而是如何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对前者来说,虽然存在着条件问题,但条件问题不应是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之外,还应当考虑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改革是基于现行司法程序、体制等方面存在着问题,因此,应以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宗旨。既然是因为现实中存在问题而提出司法改革,那么,如何满足现实及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个问题,就应是改革所首先要考虑解决、必须要考虑解决的。应当看到,任何改革要求都是基于问题而产生的,而不是在条件具备后才提出的;而且,改革本身就可以为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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