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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廓清了三权关系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监督法廓清了三权关系

  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不仅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而且廓清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至高无上的地位。

  监督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旨在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但其中所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各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约束作用。然而,长期以来,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缺乏明确的法律审查机制。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颁布了关于《刑法》第408条适用的司法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极容易产生问题。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校正规范,所以,“两高”司法解释仍在发挥作用。

  按照以往的做法,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由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规定,对司法解释作出修正。这样的补救措施混淆了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削弱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监督法将司法解释审查纳入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范围之内,并且通过议案审查的方式,对司法解释进行法律监督。按照规定,今后任何公民都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提出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进行研究之后,可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而司法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这样的规定有效地制约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活动,进一步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作用。

  但必须看到,监督法在约束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活动的时候,程序过于简单,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比如,公民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是否应当对公民作出明确的答复,法律规定并不具体。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法草案的时候,就有委员提出对司法解释的审查应当有个程序,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公民的司法审查建议以后应当及时反馈,监督法应规定在多长时间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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