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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廓清了三权关系(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人大常委会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的评议意见转送有关主管干部的部门,将有助于这些部门增强对干部任职行为的了解,可以作为干部主管部门评价、任用干部的依据。人大监督与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有机地联结在一起,形成一道遏制腐败的共同战线。

  监督的背景知识与《监督法》的贯彻执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对于改变各级人大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长期存在的监督不力的状况,增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与权限,进而促进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贯彻实施,真正保证人民切实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促进作用。为了更好、更全面地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有必要对监督、监督制度、监督法的一般知识予以简要的介绍。

  全人类的法律经验一再证明,任何法律及其制度的贯彻执行,都不能简单地拘泥于字面的理解和技术层面上的机械性操作;没有执法者和广大民众对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法律实施环境及背景的广泛了解,要使任何法律得到正确的、切实的贯彻执行,都是不可能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对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总是不那么尽如人意,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社会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有关法律的知识、背景乃至更深层次的法律观念、文化对于法律的贯彻执行的重要性。我们希望对监督法的贯彻执行不再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单从字义上讲,“监督”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到个人的行为举止,都可以与广义的监督联系起来。不过,在宪法学、政治学和法学上所讲的监督,通常都是指对公权力机关、组织所从事的公职行为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行为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之所以必要,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一切公权力机关、组织都是以非人格化的形式组建起来,并赋予它们超越个人利益与愿望而为国家和公共利益反应物的职权或权限。然而,政治上和法律上的最大难题,恰恰是要由具有特定私人利益与愿望的个人,即公共官员去执行与实施。这一过程必然导致某些公共权力的行使的失范甚至滥用,从而背离为国家和公共利益服务的宗旨与目的。于是,监督不仅成为必要,而且本然地成为一切公权力机关、组织设立和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使对公共权力机关、组织的监督有效而又持久,将监督确定为制度并给予稳定的、正确的制度化操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关键环节。例如,在当前中国实行的广泛监督体系,都已经或正在逐步形成制度并予以制度化的操作,如由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所实施的民主监督制度,等等。当然,制度的设立和制度化的运作在现代法治国家,通常而且必然要求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并要求具有稳定的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就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有关权力监督的有权机关、职权、范围、法律效力等重大事项确定下来,为今后这方面的监督制度化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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