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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法理阐释(6)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3.1 死刑犯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何谓死刑犯?由于各个学者的立足之角度不同或者分类标准的差异,导致对死刑犯的概念界定存在着差异。笔者试图从以下角度对死刑犯进行界定:
首先,从审判是否终审确定被告应判处死刑为标准,可以将死刑犯划分为已决死刑犯和未决死刑犯。已决死刑犯是指已为审判机关终审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死刑的被告人;未决死刑犯是指尚未被人民法院审判或审判尚未终审确定的被告人。将死刑犯划分为已决死刑犯和未决死刑犯,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以及平衡法的适用的价值趋向。如:对于未决死刑犯因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而注重保障其权利;已决死刑犯由于已为确定有罪并应予执行,故而应以安全,秩序价值为倾向,对其各项人身权(包括生育权)予以限制。
其次,以刑法规定的是否将死刑犯立即执行为标准,可以将死刑犯划分为死刑立即执行犯和死刑缓期执行犯。死刑立即执行犯即指被告人被终审判处死刑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死刑犯;死刑缓期执行犯是指虽被终审判处死刑,但并非立即交付执行,而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犯。将死刑犯划分为死刑立即执行犯和死刑缓期执行犯,其目的在于便利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保障途径的探讨。如:对死刑立即执行犯而言,可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来保障其生育权;而对死刑缓期执行犯而言,则可采用对其表现良好的奖励方式,如其表现良好,则允许其与其妻子同居1日。当然,这只是笔者个人的一些立法建议,其合理性仍需要学界继续探讨。

3.2 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价值权衡价值观念的出现,以主体与客体的分化为前提,表明客体主体化的过程。法律价值是指法律本身所固有的,由其性能和特殊的调整机制,保护机制等法律手段所反映的,满足社会和个人需要的价值。[1]
法律是人们探索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法律实践是一个蕴含着种种矛盾和冲突的张力结构,其满足法律主体需要的客观可能性又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这就使法律活动主体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更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2] 由此,法学思想的分歧与对立,法学理论的种种流派往往可能就是法律价值取向上的分歧与对立。美国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认为:安全,自由和平等三种价值及其冲突构成了法律价值的基础。[3]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在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之是否享有的问题上,出于不同的价值立场,则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另外,随着现代化社会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其对法学的影响,效益价值理念亦已成为现代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也就是说,自由,平等,安全(秩序)及效益在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问题上,基点不同则价值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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