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的规范体系上,中国宪法关于经济政策、意识形态和国体方面的规定较多,制宪者认为宪法是一个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的内容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原则,因此宪法只具有大纲式的作用。在制宪者看来,宪法规范所建构的政治秩序就是一种否认权力制约基础上的统治秩序,在维护这种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同时,对与政治统治合法性相关连的统一意识形态和经济基础进行宪法上的宣告,从而使宪法规范具有政治宣言书的功效。而从宪法学原理出发,立宪主义宪法规范所维护的政治统治及其合法性是以合理配置并制约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因此,立宪主义宪法规范确认的政治秩序是一种由公民决定的动态政治秩序,其合法性只能限定在宪法所确认的政治运行规则的框架范围之内。宪法统一规定意识形态和经济政策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静态的政治秩序,将宪法的政治秩序功能定位在保护意识形态和国家基本政策,因此,不需要宪法规范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司法适用性。
四、结论:几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中国宪法规范与立宪主义宪法规范的法理基础截然不同,这种不同的特征能否否定支配宪法规范体系的宪法法理的普遍性价值,或者说立宪主义宪法的法理不具有普遍性价值。从宪法的发展规律来看,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是立宪主义宪法的基础理论,它决定宪法规范的体系和样式,从而在实质上影响宪法的实施。如果不将这一理论渗透到制宪活动中,那么这种宪法就缺乏一种保障性前提。近现代也有与立宪主义宪法法理不相容的宪法产生,但它们不能成为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则,其实施的结果是产生具有宪法文件的非宪政状态。所以立宪主义宪法法理应当具有普遍性价值,它在不同国家的理解只有表述方式的区别,而没有实质内容上的差异。
中国宪法规范的特征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文本问题,但不仅仅是一个文本问题,通过文本可以看到影响中国宪政建设的宪法法理,而此种宪法法理究竟是现行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的必然产物还是制宪者存在对宪法和宪政的误解,需要进一步探讨。自现行宪法确认法治原则以来,学界对宪法文本的缺失作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但对产生缺失的观念和思想原因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讨论,如果不在公民和政府中实现宪法法理的转变,以现行宪法法理作为具有特色的宪政理论并试图按照这一路径来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其可行性如何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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