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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党的依法执(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最急迫解决的法治问题

  1 国家立法的体制以及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合理划分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区别,各国立法权限就中央与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国家一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一般都是单一制的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挪威等。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实行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都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大都在宪法中对联邦和州(或邦)的立法权限作出明确划分。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实行这种立法体制,既有联邦制国家,如巴西;也有单一制国家,如意大利。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制,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情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决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影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一级立法体制,地方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很小立法权。联邦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联合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和各成员邦(地方)都享有主权,都有自己的宪法。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凡宪法没有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都属于地方的权力。因此,联邦制国家大多实行两级立法体制。在我国实行单一制,但是国家各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为不平衡。因此,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法律规范更有针对性和更切合当地的实际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应当调整的领域。

  2 正确认识中西方在立法方面的巨大差异,科学定位我们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人大政治制度之下,各级政府执行人大的各种决策,自上而下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本来这些文件应当依据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但也会受到各种观念和实际利益的影响。

  在主要的西方国家,议会的立法是经常性的国家活动,美国1988年联邦登记薄上登记的法规达5万多项,2002年美国有联邦法律3万多页,1997年德国的联邦法律和法规各为780部,(同年中国法律12部,行政法规50部,有资料显示德国已有90多万部行政规章)。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大多存在判例制度,而所谓判例就是“法官造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官所造之法也是法,这些在我国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却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就是行政机关在成熟的法治生活中,通过咨询和基于法治意识对案例的关注,使得法官所造之法成为现实的法。中国当今只有210多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800多部行政法规。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中国的上位法是粗线条的,数量较少,也不可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所有主要领域。

  解决我国立法数量少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混乱的方法应当是多视角的、分步骤。启动现有的法律监督机制;发育和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在抑制部门经济利益的扩张的同时,必须使公务员对合理收入的期待得到满足。在国家财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比较现实的作法是精简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改革公共财政体系不给各行政机关的预算留下缺口。

  在正确把握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反两方面的成因前提下。把握我国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状,在我国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对社会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推动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深入广泛的展开,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功能得以实现。

  3 新时期社会生活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新要求

  在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升制度建设品质的过程中,提升国家的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质量致关重要。国务院在2004年3月22日颁布并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题对我国依法行政在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提出了科学、务实可行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制度同样适用于对我国各级人大的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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