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没有这种对抗辩论的方式就没有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司法者今天所必须达到的一般规则。”[3]其次,由于避免了法官、检察官因积极收集证据而产生先入为主的定案倾向,保证了法官、检察官真正处于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来裁决。
坚持不单独接触原则。“禁止单方接触当事人”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条法官、检察官的行为规则。司法人员单独接触当事人的一方,是诱发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违反公开、当事人平等、法官、检察官中立等一系列原则。现行条件下通过立法规定司法人员不单独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当庭宣判。按法庭审理中依案件事实逻辑推理必然得到的裁判,致使有时定期宣判的结果与法庭审理中的辩论毫无关联,使法庭审理走过场,在公众和诉讼参与人中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因此,建立完善当庭宣判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裁判方式的改革。诉讼程序的改革即通过改变裁判方式,要求法官充分说明选择法律、补充或解释法律的理由,认定证据的过程以及不同裁判意见之间比较所获得的结论的合理性和对当事人及社会的意义,来实现裁判的公正。
只有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此作为新时期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司法的指导思想,才能使我们的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使管理和司法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在人民群众广泛监督的同时反映客观的社会发展规律,将党对国家各种事业的领导置于牢固的人民群众支持的基础之上,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完成党的历史任务,建立起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2] [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95页。
[3]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
国家行政学院·王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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