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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比较研究——以美、德两国为中心的考(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二)政治的司法化

  与司法的政治化相对应,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也表现出司法化的倾向。早在19世纪,托克维尔在结束了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考察后,总结说,几乎在美国出现的任何政治问题,迟早都会转化成司法问题。 当民主政治遇到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就必须借助于司法的干预。各国宪法法院越来越多地受理从政坛上移送过来的“烫手山芋”。这时,政治问题被转化为程序问题,价值问题被转化为技术问题进行处理。或许,正如某些西方法学家所说的,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Justizsstaat),任何法律上之争讼,皆应由法院裁判,政治问题也应纳入司法程序。

  余论:中国宪法诉讼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开始出现大量的宪法争议。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宪法诉讼制度的欠缺,这些宪法争议特别是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争议不能被纳入诉讼轨道解决,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常常被人民法院以没有法律根据为由而拒绝受理,从而使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无从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如前所述,当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并且因之而引起的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危及到一国的宪法秩序。而宪法秩序的存在,是国家安宁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机构来负责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可能发生的各种宪法争议。设立什么样的机构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宪法争议,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已有学者指出,由普通法院受理宪法诉讼的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从长远来看,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我国的宪法诉讼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且富有实效的宪法法院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领域的重大举措,实际上也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我们必须以改革与发展的观点来思考建立、健全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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