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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民法典编纂的得与失——兼论宪政与私法秩(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四

  然而,通观我国从苏联式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的整个改革过程,可以发现宪法原理与私法秩序的形成之间实际上始终存在着某种张力甚至错位,虽然两者互动关系的表现形态各不相同。在人身关系方面,是宪法原理主导民法的发展,个体解放的精神逐步落实到扩大婚姻自由、家庭关系的平等、继承的合意性强化、废除雇佣方面的身份性特权、承认农民工进城资格、加强消费者保护、实现内国人外国人地位对等以及其他各方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13日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好,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所谓人文主义民法的主张也好,归根结底是要把宪法原理进一步贯彻到人格秩序中去。这次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把人格权单列一篇的创举,也充分显示了制定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思想高度。而在财产关系方面,反过来是经济变迁的事实先行,随之引起民事规范的制定或者修改,当民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再波及宪法原理,促成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宪法修正案。梁慧星教授等许多民法学家在编纂活动特别强调商品交换秩序这一侧面,除了经济活动的现实需求之外,显然也有维护迄今为止不断推动社会和法制变迁的财产转移机制的良好愿望。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说进一步把宪法原理贯彻到人身关系之中的诉求倒不存在什么法律制度上的障碍(注意:这不等于认为现行宪法在自由和公民权利方面的规定都已经完美无缺、不必改进了)。如果有阻力、有困难,主要还是社会现实方面的。例如人口规模与土地面积之间的比例失调、劳动市场的激烈竞争与改善雇佣条件之间的悖反、普及独生子女家庭与社会急剧老龄化之间的矛盾等等,迫使国家不得不在许多情形下压缩个人的舒展空间,以便尽量腾出一些余地来满足其他人的生存权要求。再加上传统的共同体价值的影响也无所不在。其结果,要在民法关于人身关系的规定中真正落实宪法原理,首先不得不确切地把握社会现状。另外,全球化造成的跨国平面网络的结构性特征,当然为自由提供了新的机会,因此二十一世纪的思想主题将会进一步强调个性;但同时还必须注意到,信息技术也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团体以及政府部门的监控能力。无论在欧美还是在东亚,人都在被逐步分解为指纹、声纹、脸型、血型、身份证编号、轿车牌照数字、计算机IP等片段资料分别加以统计、归档、追踪、考察、管理。在这样的时代,个人的身份认同、人际关系、社会与国家的存在方式究竟正在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亟需进行研讨思虑。总而言之,不仅应该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强调人权的价值,还应该为协调人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因而需要透彻地理解现实条件。

  回顾民国初期,尽管军阀混战、权威飘摇、财力见绌,为了编纂一部令人满意的民法典,政府还是勉为其难,主办了各省民事习惯的调查和整理。日本在侵华期间为了实施有效的统治,也进行了有组织、高质量的华北农村习惯调查并在东北积累了非常系统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至今仍然是许多汉学家研究的资料宝库。今天我国在升平之世重新编纂民法典,各方面的资源条件颇有改善,而家庭宗族关系以及整个社会结构又都已经发生了沧桑巨变,为什么有关部门不首先组织一次对城乡民事习惯变迁的大规模、有针对性的调查和研究呢?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说过中国应积蓄若干年之后再考虑独立制定民法典的作业这样的话,莘莘学子在网站BBS中也发出了无数逆耳忠言。这些或许有一时激奋之词,或许发言的本意只在自勉而不在警人,或许有些批评被认为观点偏颇、论证不够,但无论如何,认真对待这样的不同意见并采取具体措施来消除疑虑还是必要的吧?

  至于财产关系方面,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与规范效力的等级性不无冲突,在理论解释上是有些难处的。对是否存在所谓“善意违宪”的问题怎么回答,取决于对宪法原理和宪法文本的解释以及具体情节的评判,这里暂不深究。但经济事实先行于规范形成、民法规范的成长和修正拉动了改宪作业这样一种基本的趋势,在渐进改革的二十年里倒确实是显而易见。问题在于这样的法制发展方式是否已经走到终点,把现状固定下来是否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今后民事法制的任何变动必须奉宪法原理为圭臬,在宪法秩序尚不能适应时代需要的场合,就有必要进行改宪或者重新制宪。反过来,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就意味着民事法律关系还不能定型,立法还要为社会保留改革的余地;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制定民法典是有利于变化还不利于变化呢?松散的民事规范群中局部出现与宪法文本的张力或错位还不难在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处理,但是,一以贯之的民法典如果也有违宪的丝毫嫌疑必将陷入无地自容的窘境。既然如此,制定民法典岂不等于要葬送那套一直行之有效的法制发展方式吗?!这当然有违立法者们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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