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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党主立宪”(试论“党主立宪制”—-关于(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现行的党主制正是建立党主立宪制的基础和前提。

  三、党主立宪制的基本内容

  党主立宪制既然是党主制和民主制的结合,就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1、明确党权。党的组织究竟有哪些职权,应该通过法律明确地规定下来,不要像现在这样,党组织看起来没有多大法定的权力,而实际上权力无边。

  2、党内民主法律化。党内民主的程序不仅要受党章的制约,同时也要受法律的制约。党章的制定和修改也应当受法律的制约。

  3、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现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名义上是“人民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而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这种名不副实的地位应当改变。其要求是:在名义上退一步,法律不再规定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而只是规定部分权力归“苏维埃”;在实际上前进一步,从没有多大实际权力变成真正具有较大部分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4、完善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在各级人大中,适当增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名额。

  5、分权制衡。国家权力由党组织和人大共同行使。它们二者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制衡关系由法律规定。

  四、实行党主立宪制的必然性

  近几年来。思想理论界就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不少方案,这些方案虽然都有其合理因素,但是实际上却难以实行。

  方案之一,实行多党制或一党多派制,不同党派自由竞争,轮流执政。

  多党制在一些发达国家确实是行之有效的政体形式,最近,缅甸、阿尔及利亚、匈牙利也正朝这个方向努力。但在中国,却不宜实行。中国的特点在于: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解放的贡献,它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各方面对全社会的渗透是缅甸的社会主义纲领党、阿尔及利亚的民族解放阵线、匈牙利的工人党所无法比拟的。在中国搞多党制群众不会积极响应。如果勉强地搞多党制,有可能导致国家的动乱和分裂。同样道理,作为多党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一党多派制也不是现实的可行方案。

  方案之二:真正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这种方案也不是切实可行的。从理论上讲,真实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比多党制这种典型的民主制度更高的民主制度。这一点,列宁在反击考茨基对苏维埃制度的攻击时早就作过论证。可惜的是,十月革命已经过去七十多年,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理想还未能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巴黎公社创造的政体形式,虽然它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它却是真实的。中国和苏联之所以未能实行真实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于其客观情况与巴黎公社相比有三点重要不同:第一,巴黎公社没有常备军和警察,而苏联和中国都有常备军和警察;第二,巴黎公社没有政党,而苏联和中国都有一个组织严密的政党;第三,巴黎公社的官员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随时罢免,而苏联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选举或罢免党和军队的领导干部。这三点不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将存在,这就决定了近期还不可能实现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方案之三: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

  关于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十三大报告作了充分的论述。真正实施这一方案就要求共产党严格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方案也难以实行。因为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是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一党制为前提的。如果真正严格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办事,就意味着可以实行多党制。因为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的原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由此可以自由组织政党;又因为选举法规定了各政党可以独立地推荐各级人大代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由此各党就可以自由竞选。因此,改善党的领导意味着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又意味着可以实行多党制。实行多党制又意味着削弱共产党的领导,而削弱党的领导又违反了改善党的领导的初衷。这是一个严重的悖论。如果要做到既坚持党的领导又改善党的领导,克服上述悖论,就必须修正传统的政治学、宪法学原理,提出党主立宪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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