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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立紧急状态制度提供宪法依据(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紧急状态法应当对宪法有关紧急状态决定和宣布的规定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一是,具体规定紧急状态的构成要件与确认制度。紧急状态的出现往往突如其来,要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就必须对已经或者即将出现的紧急局势加以确认。从广义上说,紧急状态的确认制度还包括对实施紧急状态期限的限制、紧急状态的变更与延长。由于实施紧急状态,政府可以行使紧急权力、采取紧急措施,公民的某些权利与自由就要相应地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紧急状态机制。确认紧急状态是否存在和判定是否需要实施紧急状态,对于维护宪法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意味着政府正式启动紧急状态机制,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紧急状态的宣布还应当包括对终止紧急状态的宣布。

  (三)政府处理紧急状态的专门机构

  应急机构是集中行使行政紧急权力的政府机构,是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统一指挥应急工作的领导机关。处理突发事件往往需要政府多个部门相互配合。美国、日本、俄罗斯等一些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应急机构。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我国需要建立专门应急机构。这就要求紧急状态法对应急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平常时期,应急机构主要负责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的协调、应急知识的普及、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组织应急演练等工作。在紧急状态时期,应急机构负责集中统一领导、指挥有关部门和民间机构的应急活动,承担恢复社会秩序的工作。

  (四)政府的行政紧急权力

  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政府享有紧急权力,可以采取各种必要的紧急措施处理突发事件。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危机需要享有的紧急权力,应当作出尽可能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的决定、命令的权力,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的权力,强制疏散、强制隔离的权力,等等。同时,也要对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行使紧急权力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滥用紧急权力,如政府不得限制公民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

  (五)紧急状态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在紧急状态时期,一方面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宪法权利;另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要依法履行一些基本义务。紧急状态法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紧急状态时期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作出规定。同时,与平常时期相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主要是主动接受政府行使紧急权力对自身权利进行的限制,服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并对紧急状态保持高度关注。

  为了完善我国的应急法律制度,在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基础上,还应当抓紧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应急专门法律制度:一是,根据宪法和紧急状态法的规定,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对由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立、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要考虑逐步上升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提高其效力。三是,对还没有得到规范的其他突发事件,要抓紧进行分析研究,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此外,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轻重缓急,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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