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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语法缺陷考(上)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本文所说的现行宪法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全部条文,不包括它的《序言》和《修正案》,也不包括《选举法》等现行的宪法性文件。本文所引用的宪法条文刊载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编、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五年三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

  本文所说的语法是广义的,包括修辞、逻辑和狭义语法三个方面的内容、本文所进行的语法考查也是广义的,包括修辞、逻辑和狭义语法三个方面的考查,但是;狭义的语法考查是主要的,从修辞和逻辑角度的考查则是辅助性的。

  考查宪法中的语法缺陷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通过促进宪法用语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其二,宪法虽然不是规定语法的法律,但由于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崇高的地位。它运用语言的态度、方法和技巧对语法始终发挥着巨大的示范作用,因此,宪法用语的完善必然有利于促进语法的完善和语言的规范化。

  本文不打算从总体上分析宪法在语法上的优点、缺点或者特点,只打算逐条分析宪法中的语法缺陷,以便为修订宪法提供直接的、具体的、实用性的服务。

  (1)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本款中的“或者”使用不当,“或者”作为连词是表示选择关系的,在本款中,“组织”和“个人”两个主体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无论从时间性、地点性、可能性、危害性哪一个方面着都是联合关系,而不是选择的关系。再者,国家对于“组织”和“个人”的破坏行为要么都禁止,要么都不禁止,不可能只是有选择地禁止。

  本款中的“或者”应当改为“和”

  (2)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本款中的“的原则”三个字是多余的。理由有三:第一,从修辞上看,“实行民主集中制”意思已很明确,加上“的原则”三字并没有给句子增添任何新的含义,因此,“的原则”三字是累赘。第二,从狭义语法上看,现论汉语中的“实行”一般不以“原则”作宾语。我们常说“遵循……原则”、“根据……原则”“讲原则”等等,而很少说“实行……原则”,第三,从逻辑上看,可以实行的东西应当是具体的制度、规则、办法等等,而不应当是抽象的、笼统的原则。

  本条的改法有两种:其一,去掉“的原则”三个字。其二,将“实行”改为“遵循”,就象本条第四款一样:“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第四条第三款:“……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本句中的“的行为”三个字是多余的。理由有二;其一,法律禁止的都是行为而不是思想,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没有必要再强调“禁止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这样的国家意志。其二,如果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后面都加上“的行为”三个字,那么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后面也可以加上“的行为”三个字。这样一来,法律文件中势必到处都有“禁止……的行为”和“可以(即不禁止)……的行为”的字样,使得任何一部法律文件都变得十分不简练。 (4)第五条第三款后一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本句有两个缺陷:第一,本句存在着搭配缺损的错误,“必须”前少一个“都”字。现代汉语中,主语或者前置宾语前只要有强调没有例外的修饰语(“任何”、“凡是”等等)。谓语动词前都必须加上“都字。第二,本句中的逗号也显得多余,现代汉语中的逗号,在复合句中可以用在主语的后面,但却不能用来分隔单句中的主语和谓语。本句是一个单句,主谓语不应当用逗号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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