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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5)宪政的平衡是以这样一个“底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籍此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这个“底线”,就是彼此在一时不能把对方置于死地的情势下,相互容忍对方生存的一种尺度;它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确定的一个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在规范的层面上,“底线”表现为确定双方或多方地位与资格的条件等内容。如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即意味着公民在理论上获得了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范围内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明确这一点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一方面,如果不能维持彼此间地位的相当和资格的平等,则无所谓平衡可言;另一方面,所谓“底线”实际上就是由宪政制度所确认的人权与自由的范围,因此正是这个“底线”构成了宪政的核心价值。平衡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的基础之上,甚至可以说,平衡正是为了更好地、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

  (6)平衡的层次性。宪政是一个系统,其平衡状态表现出层次性。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三个层次:(1)价值的平衡。自由(或人权)与民主是宪政的两大核心价值。但自由与民主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是相互冲突的理想。实际上这两种价值的冲突一直伴随着宪政的整个历史。对自由或民主的不同侧重,导致了对宪政理解的分野——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自由宪政说和民主宪政说。但无论是自由的宪政,还是民主的宪政,最终在价值取向上都不可能是单一的、纯粹的自由抑或民主,二者择一,而是必须将自由和民主协调起来。现代宪政的关键就是要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彼此能够接受的平衡点。(2)功能的平衡。从根本上讲,宪政有两大功能,即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宪政必须在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之间实现平衡。否则,对权利保障的过分强调,必然损及权力的效力,导致公共秩序的衰落;而权力的恣意与膨胀,必然意味着对权利的损害或潜在的损害威胁。因此,在这两大功能之间必须具有某种平衡,才能保证宪政价值的实现。(3)结构的平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结构,一是权力结构。三权分立制和联邦制(及地方自治)分别是在横向和纵向对权力进行划分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典型的内在平衡结构。一是权利结构。

  二、平衡的发现:对抗的历史考察

  (一)在对抗中妥协:来自宪政母国的平衡理念

  追求平衡政体的观念源远流长。但在宪政实践中体现平衡观念始于英国。

  英国议会被誉为“议会之母”。议会的诞生开启了英国的宪政之门。标志英国议会诞生的1295年“模范议会”,一开始就践行着平衡的理念。1295年议会之所以被称为“模范议会”,关键是因为以下两点:一是骑士和市民代表的参加使1295年议会具有代议性质,二是确立了向郡市征税需郡市同意的原则。为此,1295年议会“为未来的议会确立了一般样式”。同意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国王与郡市之间平衡的实现手段。因为,自1295年后,国王大都遵循这一原则;当国王试图不经各郡市同意而强行收税或敛钱时,各郡市必群起反对。

  对平衡或制衡的关注是英国宪政理论及实践的重要传统,它甚至构成了英国宪法学的一个特色。正如英国学者安德鲁.甘布尔在《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一书所说的,“通过与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查理一世、查理二世、詹姆斯二世的斗争,英国出现了一部混合式的宪法。在这部宪法中,不同的因素都得到了很好的平衡,独裁行为被压制到最低限度,而能够促进文明社会的发展和较大程度的个人自由、尤其是有产者的个人自由的普遍性原则框架得到了保证。”约翰.米勒的《从历史的观点看英国政府》(1787年)一书很集中地体现了平衡的观念。

  他认为,“宪法发展是各种社会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同时,“我们必须根据社会的物质发展水平来解释英国的宪法演进。”在米勒时代,“宪法学作品中充斥着以机械论为原型的想象和制衡的理念。这些关于混合政府的理论孕育出一种宪政主义理念,这种理念的核心是相信在政治机体之中存在皇室的完美、贵族的睿智和民众的敏感之间的平衡机制。”米勒也是一个平衡论者,但他完全超越了诸如“皇室的完美、贵族的睿智和民众的敏感之间平衡”之类的抽象理论,转而将所谓“制衡”限定为“政府的行政部门内部的平衡”。马丁.洛克林对米勒关于政府部门内部的平衡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米勒在制衡机制上的位置转移有效地摧毁了关于历史性宪法内的政治平衡的旧理论”,“米勒的著作标志着各种平衡宪法理论的瓦解。”马丁.洛克林的意思并非是说米勒背离了平衡的传统观念,而是充分肯定米勒的著作使平衡理念从抽象到实在的革命性转向,米勒的著作是对传统平衡理念的巨大超越。可以说,米勒的平衡论为传统平衡理念朝着可操作性和制度化方向发展铺平了道路,预示了宪政的未来,以致后来任何向英国宪政学习的国家都不仅继承了平衡的理论传统,更是无一例外地将其付诸宪政实践。到18世纪,英国的平衡理念已经完全变成了制度,以致W.Ivor.詹宁斯宣称,“可以把《王位继承法》(1701年,谢注)颁布之后的英国宪法看成是‘混合的’或‘均衡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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