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论“一国两制”下中国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在内地,根据民事诉讼法269条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此外,有关司法解释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也作出了规定。内地对香港的仲裁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执行。

  显然,两地在需要相互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内,只涉及香港视为“公约裁决”和内地视为“外国(仲裁)裁决”的这两类。因为两地都参加了《纽约公约》,因此,两地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一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自1989年首起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在香港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以来,已有100多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得到了强制执行,只有2个仲裁裁决因程序方面的问题被拒绝执行。 ?灥侥壳拔?止,香港法院还没有以“公共秩序”为理由拒绝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判例。实践证明,“香港与内地目前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合作,可以说是迄今为止两地最为正规、最有法律保障的司法协助形式。”??

  二、一个典型的案例-97年7月1日后面临的理论障碍

  依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地区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在国际条约法上的体现则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巳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据上述指导原则。1997年6月6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理代表王学贤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递交外交照会和我国首批拟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地区适用的包括《纽约公约》在内的24项国际多边条约清单。在其中有关《纽约公约》及其对香港适用的相应章节中,我国政府特别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只对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虽然表面上香港仍适用《纽约公约》,但原有的这套以《纽约公约》为核心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却遇到了继续运作的理论障碍: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部分作成的仲裁裁决能否被同一国家的另一部分视为“公约裁决”,并直接依照《纽约公约》加以承认和执行?

  下面这个经典的案例 使很多学者开始注意到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香港回归前后依据的变化,也引起了笔者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的兴趣。

  1995年5月25日,原告(中国河北省进出口公司)以向被告(香港宝利机械公司)订购的轮胎翻新设备存在品质缺陷为由,依销售合同中的仲载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北京总会提起仲裁,CIETAC于1996年3月29日作出有利于申请人(原告)的仲裁裁决,但被告未予自动履行。1996年7月,原告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简易执行该份CIETAC仲裁裁决。1996年7月23日,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初步裁定。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初审法院于1997年5月15日驳回,被告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被告方律师提出疑问:即于上诉庭审进行时的1997年7月1日之后,原告方所要求执行的本案标的-CIETAC仲裁裁决是否仍然属于“公约裁决”范畴?

  公约裁决在香港的简易执行程序如下:1、申请执行方向高等法院提出单方申请,要求以仲裁裁决为依据转为法院判决;2、法院向被申请执行方进行送达,披申请执行方有权在14天内依《纽约公约》规定的原因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若理由成立,则法院即作出不予执行的判决;3、逾期若被申请执行人未提出撤销答辩,或其撤销申请被法院驳回,则经单方程序作出的执行公约裁决的判决即可予以执行,但该被执行申请人有权继续上诉。 毫无疑问,假设上诉庭审进行的时间在1997年7月1日以前,依据《纽约公约》CIETAC仲裁裁决属于公约裁决范畴,应适用简易程序。但是,7月1日以后是否应该同样执行简易程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