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劳动权论略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惟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注:[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12月版,前言部分第1页。)发展和完善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社会工程。人权的发展表现在两个层面;人权种类和范围的扩充;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前者属于人权宣言的范畴;后者是人权实现的内容。在法治时代,人权的宣言与保障都是法律的神圣使命。比较而言,保护人权比宣言人权意义更为巨大,任务也更加艰巨。世界各国尽管在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民主、人权、法治观念都已日渐深入人心,成为构建制度文明的核心理念。人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具有普遍性的法制主题。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关注。从历史上看,劳动权作为一种标示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从劳动权诞生时起,劳动权的发展与法律保护就成为人权事业发展与人权法律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劳动权的概念与特征

  在人类历史上,劳动并非自古就与权利结合在一起。劳动上升为权利是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结果。劳动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源于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经济背景。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劳动都是人们必须从事的行为。在生产技术落后和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谋生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必须进行而没有选择的活动,因此对于劳动根本谈不到什么权利问题。第二,日益强化和普遍化的权利意识是劳动成为权利的政治背景。没有一种逐渐发展和高涨的权利意识,就不会产生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没有一种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就不可能促使权利从自然法和道德层面上的应然状态转化为法定状态。所以,没有一种普遍的权利意识,劳动也就不可能上升为权利。第三,自由主义精神的重大转变是劳动成为权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主导的意识形态,它的变化或转向对于西方国家政治影响巨大。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的侧重点发生了变化,它已经不再是个人画地为牢的消极自由了,而是转变为个人积极参与的积极自由了。如果说消极自由强调个人对他人和政府的独立,那么积极自由则突出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正是由于自由主义精神的转向,劳动作为权利,才逐渐得到国家的承认。(注:参见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7页。)通过劳动谋生是人们的一种近乎永恒的基本要求。不过,在人类历史的相当一个时期中,人们的要求并不是通过权利术语来表达的。甚至在权利概念出现以后,劳动权利也长期无人提起。例如,罗马法上有一些权利的规定,如家长权、使用权、地役权等等。但是那时并没有什么劳动权。历史上最早承认劳动权的是1848年2月法国政府的一项命令。虽然它不久被废除了,但是却开创了劳动权逐步发展的历史。后来,1919年德国宪法(魏玛宪法)明确规定德国人民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此后,工作权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20世纪大多数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从一种必然的生存行为演变为一种权利需求,进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并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经过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劳动者法律角色逐渐确立的过程,也是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劳动权的确立无论对于社会个体成员,还是对于社会整体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因为“没有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享有权利乃是成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要素。”(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154页。)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特定的角色权益。一般权利概念所具有的各种内涵,劳动权都具有。可以说,劳动权是一种与劳动相关联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从外延上看,劳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所宣言的权利。可见,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直接使用劳动权的概念,而是使用劳动的权利或劳动权利的概念。在我国劳动法学界,直接使用劳动权概念并将之确立为劳动法学核心范畴的学者也实属罕见。在日本和德国都有劳动权的概念,不过概念的外延也有所不同。日本劳动权概念基本上是在狭义上使用,是指获得劳动机会和职业选择的自由。日本的劳动权又细分为请求的劳动权和既得的劳动权。前者的功能是请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以实现就业,所以称为积极的劳动权;后者的功能是限制雇主的解雇自由,使已被雇佣的劳动者能够对抗雇主的无理解雇行为,所以可称为消极的劳动权。但是应该看到,随着日本雇佣保障立法的发展,劳动权的内容也得以扩展,作为就业权和择业权具体化的权利,如获得就业保障和生活保障的权利、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知悉就业情报的权利和劳动者团体参与制定就业政策的权利,也成为劳动权的构成部分。不过,这些权利到底是劳动权本身,还是劳动权的保障权,也是存有疑问的。德国劳动权的概念一般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内容包括:请求就业机会的权利;请求合理劳动代价(劳动报酬)的权利;有关自由时间和休养的权利;经营上卫生的权利;有关对疾病、残疾、年老补偿的权利。(注:参见[日]木下正义、小川贤一:《劳动法》(日文原版),成文堂1995年版,第37、38、39页。)本人认为,在法学研究上应该严格界定和使用劳动权的概念,应将之厘定为内涵和外延都相对确定的劳动法学的核心概念。这不仅有助于对许多劳动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而且也有助于构建起完善的劳动法制度体系和科学的劳动法理论体系。本文所称的劳动权是指包括与劳动紧密关联的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权利。从外延上看,把劳动权视为劳动权利的简称也未尝不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